《
煤炭法》修订对属于企业和市场自行决定的行为不必要加以规定(比如第
55条第二款关于煤炭分装的规定);对洁净煤推广和应用作进一步明确具体的规定;强化国家关于煤炭产品开发、加工转化和综合利用方面的管理和监督;增加对煤炭产品质量的监管内容,由工商管理部门会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检验和处理。
(六)煤炭经营管理制度
煤炭经营在很大程度上属于市场自治的行为,因此现行的煤炭经营许可证制度形同虚设,造成市场经营秩序较为混乱;煤炭运输领域受制于铁路运力的有限也存在严重问题。
《
煤炭法》修订参照《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的规定,完善煤炭经营监管制度,区分煤炭批发和零售两种不同经营行为,对经营煤炭批发主体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加强发证后的监督。《
煤炭法》修订要引导国家更多的精力转移到对煤炭进出口的管理,稳定国内供求,首先保证本国能源安全;还应规定国家加强对煤炭运输的宏观调控,解决煤炭行业物流的瓶颈问题。 [2]
(七)矿区保护制度。
现行《
煤炭法》设立的矿区保护制度不够完善,尤其是对违反矿区保护规定的处罚力度不够。
《
煤炭法》修订除了要继续加强保护煤矿矿区的生产、工作秩序,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扰乱外,还应重点强化违反矿区保护立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保护煤矿企业的利益,避免外来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
(八)矿工权益保护制度
现行《
煤炭法》对矿工合法权益保护规定的内容太少,原则性太强,力度不够,与矿工作为劳动者的地位不相称,从而造成煤矿工人的处境不尽人意。
《
煤炭法》修订要保持国家对煤矿井下工人实行特殊的保护措施,强制性要求煤矿企业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等不同形式的保险;进一步健全煤矿工人井下特殊作业劳动保护制度;明确矿工对作业环境危险因素的知情权以及对企业不法行为的批评、建议、举报和拒绝冒险作业权;强化工会在维护矿工权益方面的作用,改变工会作为企业管理层附庸的局面;规定企业定期组织矿工进行体检,加强职业病预防,完善国家对矿工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大对遇难煤矿职工的民事赔偿力度,提高由于煤矿企业责任引起的工人伤亡事故赔偿标准,加大企业的事故成本,保障矿工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