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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指导的司法救济性探析

行政指导的司法救济性探析


袁丽萍


【摘要】行政指导是伴随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而出现的一种新的政府管理手段。本文从行政指导的概念、特征入手,在分析了我国现行法中有关行政指导的司法救济的规定和缺陷之后,在对现有一些观点进行分析、批驳的基础上论述了对行政指导进行司法救济的理由。
【关键词】行政指导  司法救济
【全文】
  行政指导作为一种制度形态起源于二战后的日本。二战以前,日本实行的是计划统制经济,战后受美国影响开始转入市场经济。然而,日本政府始终没有采取以往资本主义早期的自由放任政策,在实行市场经济的同时广泛采用发布指示、警告,提出建议、劝告等行政指导的方式干预经济生活,引领企业的市场行为,这使得日本经济在战后实现了令人震惊的崛起和发展。
  行政指导这一新的政府管理手段的产生正契合了当时资本主义经济发展面临的新困境。资本主义政府的行政管理模式经过亚当斯密的古典政治经济学派所主张的“守夜人政府”到凯恩斯主义倡导的“大棒政府”,二战后都遇到了严重的挫折。“无为政府”和“政府干预”的弊端和失效引起了人们对于政府管理手段的重新思考。行政指导、行政契约、行政计划等非强制性行政调控手段因其权威性、公正性和灵活性、非强制性并存的特点而易于为相对人所接受,大大节约了行政管理成本。实践中的巨大成功使得其一经产生便备受关注,并得以迅速发展。
  行政指导作为一种政府管理手段在我国的出现则是随着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行政管理理念的更新而应运而生的。但由于出现时间不长人们对其性质、运作机制等还缺乏清晰的认知,作为一种行政法律制度来讲还非常不规范,人们就行政指导的概念、特征及对行政指导的救济等基本问题还远未达成共识,更逞论完美的制度设计。本文愿不揣冒昧发表一管之见以期对制度建构完善有所裨益。 
  一、行政指导的概念、特征:行政指导作为法律上的概念术语出现于2000年3月8日[2000]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明确了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江必新庭长在其后出版的一期人民法院报上就“正确把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问题撰文指出:“行政指导行为,是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的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咨询、建议、训导等性质的行为。”可见,这里的行政指导是作为集合概念来使用的。行政指导行为的裁量性和多样性特点使得不可能在法释中对其进行一一列举,只好一词以蔽之,这里的行政指导至少包括了单行法中的鼓励、引导、建议、意见、劝告、示范等行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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