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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

王怡:《把警察交给法官》http://www.cncasky.com/bbs/topic.asp?TOPIC_ID=1552&FORUM_ID=23&CAT_ID=14
《人民公安报》2005年9月14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第1款,只要求民警将口头传唤记录在《讯问笔录》中,今后民警在对违法嫌疑人进行口头传唤时无需依照《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要求,再补办《传唤证》。 
  根据《程序规定》67条第2款的规定,在紧急情况下,民警凭执法身份证件进行当场检查的,检查完毕后,要“立即补办检查手续”;《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7条第1款,则不再要求补办“检查手续”。
《程序规定》第88条对扣押物品的处理期限规定为“15日内”,《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9条第3款,则取消了限制。
治安管理处罚法》将拘留处罚细分为5日、5日到10日、10日到15日3个档次;将罚款处罚细分为200元以下、200元到500元、500元到1000元3个档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51条规定,对妨碍民警执行公务的,对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均从重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要求:传唤时间一般不能超过“8小时”,比《条例》规定的24小时和《程序规定》要求的“12小时”更加严格;办案时间一般不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经上级批准,才可以延长30日),比以前的“60日”要求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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