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化主要表现在:其一是增加了处罚的种类,拓宽了处罚的范围,提高了罚款和当场收缴罚款的最高额度。其二是加强了对被处罚人权益的保护。如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基本原则、规定在总则中,取消了“复议前置”的限制。其三是强化了对民警执法的规范与监督。
主要变化给我们的执法工作带来了深刻影响。
有利方面主要表现在:1、简化了口头传唤的手续 。2、简化了当场检查的手续 。3、对扣押物品取消了处理期限的规定 。4、缩小了处罚的裁量空间,便于把握好处罚的幅度,避免处罚显失公正、畸轻畸重 。5、拓宽了处罚范围,为执法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依据。6、强调政府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职责,为民警执法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保障 。
要求更高更严格的方面主要表现在:1、提高了处罚程序方面的要求。一是缩短了办案时限,要求民警依法、及时查处案件,传唤后逾期押人,办案逾期,都将直接构成违法 。二是增加了通知的义务 。2、强化了司法监督 。《
治安管理处罚法》取消“复议前置”的限制,赋予当事人复议选择权,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不经过复议、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缺少上级公安复议部门的把关, 大量的治安处罚案件直接进入诉讼程序、接受法院严格的司法审查,将对我们的执法工作提出严峻挑战。我们无法预测《
治安管理处罚法》明年3月1日实施后,行政诉讼案件数量的变化,但有一点可以肯定,选择权交到了被处罚人手中,我们的工作将由过去的主动应对变为被动应付。《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一百零二条一条不起眼的规定,使公安行政执法工作面临空前的压力。这一规定,第一次将一线公安行政执法工作直接置于司法监督之下。3、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定,使我们对证据运用需要新的意识 。 应当把握什么样的证据标准?短时间要改变以口供为主的证据意识和办案模式是不现实的。但必须尽快建立新的证据意识,改变过分依赖口供的传统做法,树立新证据观。当事人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意味着非法证据的裁判权是在法院。
【注释】 《孟宏伟副部长在全国公安机关学习贯彻
治安管理处罚法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2005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