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治安管理处罚法》借鉴了《
刑法》条文表述,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作了两层表述,第一层为基本处罚规定,第二层为从重或从轻的规定。在具体条文中,普遍以“情节严重”或“情节较轻”对处罚所作限制性的规定,这样的规定无疑使法律的适用更加规范、更加严谨。也使处罚的随意性受到极大的限制。
上述规定,既体现了立法机关对公安机关拥有的广泛裁量权可能被滥用的担心,又是社会各界呼吁对自由裁量权进行限制在立法上的体现,也是确保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执法具体规定。难怪公安部在下发的文件中特别强调,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细化裁量标准,进一步推进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在《
治安管理处罚法》尚无自由裁量规范的情况下,面临的最棘手的问题是,如何适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条款,提出对违反治安管理人处罚的意见。许多一线执法民警,希望有一个类似司法解释的规定便于操作。然而,寄希望公安部在《
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前出台相关的解释是不现实的。因为,这项工作极其复杂,需要时间和情况的积累。在这种情况下,由规范性文件来规范是适当的,因此,市局(省厅)一级加强调研、结合本省(市)实际,出台类似的规定,以便在全市(省)统一是可行的。这里存在可能和效力两个问题。可能是指有没有能力的问题,效力是指合法性的问题。从市局的具体情况看,在上级公安机关没有规范的情况下,采取全面掌握情况,重点推进具体条款的做法是可行。即不全面做出规定,可对重点地、成熟的条款作出规定。今后成熟一条规定一条。
三、在实施过程中必须把握住《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主要变化及对执法的影响
在法的体系结构上,《
治安管理处罚法》由
《条例》的5章45条,增加为6章119条,其中第3章“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条例》未分节,《
治安管理处罚法》则按违法行为的种类细分为4节,相应的法律条文由
《条例》的10条13款46项,增加为54条71款73项,新规定了160多种治安违法行为;其次,增加了“执法监督”一章,内容由
《条例》的2条,增加为6条;此外,对消防、交通、户籍与身份证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再重复规定,使体系更简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