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全国人大讨论之际,有论者明确提出“把警察交给法官”、“将警察权置于司法权之下,减少人身性的处罚,以及治安处罚的司法化,这是全世界法治国家的共同趋势” 。《
治安管理处罚法》专门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促进社会稳定。社会治安问题是社会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必须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并作为全社会的共同任务,长期坚持下去。1991年3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各部门、各方面齐抓共管,积极参与。实践证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建立和保持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的基本方针,也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途径。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和比较严峻的国内治安形势,我国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公安机关作为社会治安工作的主管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肩负着重要的职责和任务。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长期困扰公安机关的治安处罚法律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并澄清了对一些条文的模糊理解,解决了多年来没有解决的问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应当说能够适应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秩序的实际需要。总的看,《
治安管理处罚法》是社会治安管理的有力法律武器。
二、从具体适用上必须把握好《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
刑法》的衔接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治安管理处罚法》设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是119项238种。其中,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25项,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18项,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22项,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54项。另据统计,法律规定可以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的违法行为还有54种。主要见于《集会、游行示威法》《银行法》《
消防法》等12部法律规定。至于给予罚款处罚的法规、规章可谓汗牛充栋。不难发现,绝大多数“行为”在《
刑法》中也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