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我国都在沿用1986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修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这部仅五章四十五条的
《条例》担负起规制一个人口超过十三亿、国家与社会生活深处变革之中的古老国度的治安案件达到将近二十年!《
治安管理处罚法》从起草到出台,经历了整整8年的时间,确实来之不易,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对社会治安的重视,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凝结了全国公安机关上上下下的心血,是大家共同努力的结果,是集体智慧的结晶。
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它的颁布施行,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成就的又一重要标志,也是公安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更有力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突出表现在“三个有利于”:一是有利于保障公安机关及其民警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的重任。与原来的《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
治安管理处罚法》充分反映了治安形势的客观变化,增加了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明确了单位也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主体;调整和补充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及其处罚;赋予了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所必需的扣押、检查等权力和追缴、收缴、取缔等强制措施;扩大了民警当场收缴罚款的适用范围;明确了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适用条件和审批程序;解决了多年来公安执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公安机关更有效、更准确查处各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有力武器。二是有利于规范公安机关及其民警的执法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治安管理处罚法进一步规范了公安机关及其民警的治安管理执法行为,对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作了更为严格而具体的规定。三是有利于增进社会和谐、推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治安管理处罚法充分贯彻和体现了以人为本、实现全社会的公平正义、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首次将“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写入法律;首次将“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作为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原则之一予以明确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治安调解制度;将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讯问查证”改为“询问查证”;明确规定了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七十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取消了复议前置程序,规定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自由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