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际体育仲裁院普通仲裁制度浅析

  3. 国际体育仲裁院普通仲裁程序的法律适用
  国际体育仲裁的主要作用是通过适用相关的法律和规范而裁决与体育运动有关的争议,从而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里的法律适用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因为法律适用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权益。它不但涉及到仲裁实体争议的法律适用,也涉及仲裁程序的法律适用。而且各国法律在考虑法律适用问题时,都首先将所涉问题分为实质问题和程序问题。如果一个问题被识别为程序问题就适用法院地或者仲裁组织所在地法;如果被识别为实质问题就可能适用外国法。在国际体育仲裁领域也出现了实质问题和程序问题的划分。国际体育仲裁院认为,不同的法律体系对相同的问题可以作不同的识别。譬如,在某一个法律体系中被认为是实体法上的争议而在另一法律体系中则可能会被认为是程序性的问题。国际体育仲裁院正是以此为依据而裁定,从比较法的角度来讲,争议是否可仲裁的问题大多都被识别为程序性的问题,而关于《奥林匹克宪章》和奥林匹克运动反兴奋剂规则的解释则被识别为实体问题。[2]因此其法律适用也是不同的。
  3.1 国际体育仲裁院普通仲裁程序仲裁体育争议的法律适用
  国际体育仲裁院《体育仲裁规则》第45条指出:“仲裁庭将根据当事人自由选择的法律规范来裁决争议,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则适用瑞士法。当事人也可以授权仲裁庭根据公平和善良的原则来裁决相关争议。”这是关于适用普通仲裁程序解决争议的法律适用的规定。
  故从上可以看出国际体育仲裁院适用普通仲裁程序仲裁体育争议的法律适用原则首先是当事人选择的实体法,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体育仲裁中的体现,而仲裁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则几乎被所有的学者或国家所承认或接受。[3]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一个在国际私法领域得到广泛认同的原则。譬如在国际商事仲裁中,该原则在国际上具有明显的统一性,这种统一性使得当事人意思自治成为国际商事仲裁中为数不多的可一般予以适用的一项原则。[4]适用普通仲裁程序解决具有民间性质的体育争议的国际体育仲裁也理应首先适用这一原则。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则适用仲裁组织所在地的瑞士法。当然,当事人也可以明确选择适用瑞士法来解决相关的争议。
  另外,《体育仲裁规则》第45条的规定确认了《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2章规定的法律选择原则。《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76条规定,“本章的规定应适用于所有仲裁庭所在地位于瑞士且至少有一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订立时在瑞士既无住所亦无惯常居所的仲裁。”同时该法第187条授权仲裁庭应依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规则进行仲裁,当事人没有选择时,则依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规则进行裁决。这里当事人的选择既包括国内法,也包括民间组织的规范。由此可见,作为一所在地位于瑞士的民间组织,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规范中关于法律适用方面的规定大多与《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2章关于国际仲裁的规定相一致的,这种规定是符合《瑞士联邦国际私法》规定的精神的,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国际体育仲裁院的所在地位于瑞士洛桑所决定的。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