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第三人是被申请参加仲裁还是主动参加仲裁,必须证明的是他与该争议有足够大的利害关系并且受仲裁协议的约束,或者在与其他的当事人达成书面协议的情况下方可参加仲裁程序。分院院长应决定第三人是否能够参加仲裁,如果同意第三人参加仲裁,则国际体育仲裁院应根据仲裁员人数及委任方式组成仲裁庭。如无此约定,分院院长将根据第R40.1条和40.2条的规定组成仲裁庭。
2.4 仲裁庭进行的程序
一旦申请人提出了申请、被申请人做了答复并且就仲裁庭的组成达成了一致意见之后就可以开始争议解决程序。如果争议的问题比较紧急,经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可以以加速的方式进行仲裁程序,并且应为此给予适当的指示。不过,如果当事人没有要求加速审理争议,仲裁庭所进行的普通仲裁程序一般包括两个相互连接的阶段,即一个书面阶段(如果仲裁庭认为适当的话)和仲裁庭保留可随时通过调解解决争议的权利的口头阶段。
如果仲裁庭认为书面阶段毫无疑义,也可以放弃该阶段。如果要进行书面程序,一俟接到案卷,首席仲裁员如认为适当应发出书面提交有关材料的指示。一般地讲,这将包括一份请求说明书、一份答辩、答复和第二次的答辩。当事人可在请求说明书及答辩中提出未在仲裁申请书及答辩中提出的请求。此后,没有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提出新的请求。当事人应将拟用作依据的所有书面证据连同书面材料一并提交,并应在提交的材料中说明其拟传召的证人和专家。书面材料提交完毕后,当事人不得提交进一步的书面证据,除非双方同意或者仲裁庭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予以同意。
2.5 庭审
一旦双方陈词交换完毕,首席仲裁员应作出开庭的指示,特别要确定庭审日期。一般地,应进行一次庭审,仲裁庭可以聆训当事人、证人以及专家,并听取当事人的最后陈述。
如果一方当事人能够表明另一方当事人拥有或者控制了有关文件并且其与争议是相关的,该当事人可以要求仲裁庭命令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占有或者控制下的文件。同样的,如果仲裁庭认为补充当事人的陈述是适当的话,则其可随时命令提交补充文件或询问证人,委任和聆训专家以及其他的程序性措施。如果仲裁庭想委任专家的话,仲裁庭必须就专家的委任及其权限问题征询当事人的意见,并且仲裁庭所委任之专家应保持独立于当事人并应立即向当事人披露任何可能影响对某方当事人的独立性的情事。
2.6 裁决
原则上讲,仲裁庭应在开庭数周后将最终的裁决交给当事人。如果仲裁庭是由三人组成的,裁决应依多数意见作出;如未形成多数意见,则由首席仲裁员单独作出。裁决应是书面的,注明日期并由仲裁员签名。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裁决应简要说明理由。不过,裁决由首席仲裁员一人签名即已足够。除非裁决有此规定或者当事人所有的当事人同意,否则裁决不应公开。
裁决是终局的,并应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一旦经由国际体育仲裁院办公室送达当事人,裁决即对当事人有效。对裁决提出异议或者上诉是极其罕见的,并且当事人应在收到裁决之日起30日内向瑞士联邦法院提起申请。对于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则适用《1958年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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