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仲裁庭的组成
一旦国际体育仲裁院接到了仲裁申请书并且对方当事人提交了答辩状,就要组成一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的协商,仲裁庭可以由一名或者三名仲裁员组成。如果仲裁协议未约定仲裁员人数,普通仲裁分院的院长应在考虑到争议金额及复杂程度后确定仲裁庭的组成人数。
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委任仲裁员的方法。如无此约定,或者按照仲裁协议或者分院院长的决定委任一名独任仲裁员或者三名仲裁员,则申请人应在其申请书中或在关于仲裁员人数的决定中所确定的时限内委任仲裁员,被申请人应在仲裁院办公室收到申请书后确定的时限内委任仲裁员。如当事人未作此委任,分院院长应代其委任。依照这种方式委任的两名仲裁员应在仲裁院办公室确定的时限内共同选定一名首席仲裁员。如该两名仲裁员未达成一致,则分院院长应代其委任首席仲裁员。仲裁员仅在分院院长确认后才视为已被委任,并且只有在这个时候才能向仲裁庭移交案卷。
需要注意的是在有多方当事人仲裁的时候仲裁员的任命稍微有些不同。如果仲裁申请书列有数个申请人及/或被申请人,并且当事人在仲裁员的人数和任命方法方面已达成一致,那么国际体育仲裁院应根据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员人数及委任方法组成仲裁庭。如果当事人未作此约定,则分院院长应根据第R40.1条的规定确定仲裁员的人数。如委任独任仲裁员,则适用第40.2条。如委任三名仲裁员而申请人有数个,则其应共同委任一名仲裁员;如委任三名仲裁员而被申请人有数个,则其亦应共同委任一名仲裁员。如未共同委任,分院院长应代申请人/被申请人委任。如应委任三名仲裁员,而有数个申请人和数个被申请人,且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未共同委任该方的仲裁员,则应根据第40.2条由分院院长委任该两名仲裁员。在任何情况下,首席仲裁员均应根据第40.2条由另外两名仲裁员选任。
如果被申请人拟使第三人参加仲裁程序,则其应在其答复中写明并附具理由,答复亦应增加一份副本。仲裁员办公室应将副本送达被要求参加仲裁的人,并确定该人就其参加仲裁提出看法并根据第R39条提出答复的期限。仲裁院办公室亦应确定申请人就该第三人参加仲裁提出看法的期限。
如果第三人拟作为当事人参加仲裁,则应在为被申请人所确定的对仲裁申请书进行答复的期限内向国际体育仲裁院提交相应的申请书并附具理由。如有可能,此类申请书应具备仲裁申请书应有的内容。仲裁员办公室应将该申请书的副本一式一份送达各当事人并确定其就该第三人参加仲裁提出看法及可能根据第R39条提出答复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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