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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体育仲裁院普通仲裁制度浅析

  根据国际体育仲裁院《体育仲裁规则》的规定,在仲裁地(瑞士洛桑)、仲裁的工作语言(英语和法语)、代理和协助(当事人可由其选择的人代理或协助)、通知和通讯(拟送达当事人的所有通知和通讯均应通过仲裁院办公室作出)、时限的确定、临时救济措施、仲裁员的独立性和资格以及仲裁员的回避、撤换、替换等方面的规范是一般性的程序规定,适用于所有的仲裁程序。另外还有专门适用于普通仲裁程序的特殊规定。
  适用于普通仲裁程序的特殊规定主要有:
  2.1 仲裁程序的开始 
  当事人提起仲裁应向国际体育仲裁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包括:被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包括提交国际体育仲裁院裁决事项在内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简单说明;申请人请求的救济;载有仲裁条款的合同副本,或规定应根据本规则进行仲裁的文件副本;关于仲裁员的人数和人选的有关资料,特别是如仲裁协议约定有三名仲裁员,则写明申请人从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员名单中选择的一名仲裁员的姓名及地址。申请人在提起申请时应向仲裁院办公室支付第R64.1条规定的费用。
  仲裁庭拟送达当事人的所有通知和通讯均应通过仲裁院办公室作出。通知和通讯应以法语或英语拟成,并送达至仲裁申请书或咨询申请书上载明的地址或其后说明的地址。另外,当事人向国际体育仲裁院或仲裁庭作出的所有通讯,包括仲裁申请书、上诉申请书、咨询申请书以及请求第三人加入申请书连同答辩书均应向国际体育仲裁院送达,副本数应足够当事人、顾问和仲裁员一人一份,并另加一份给国际体育仲裁院。
  仲裁院办公室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以启动仲裁程序。为此目的,其应将仲裁申请书送达被申请人,要求当事人明确适用于争议实体的法律,确认被申请人提交关于仲裁员数目和人选的任何相关资料,特别是从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名单上委任仲裁员以及答复仲裁申请书时的时限。答复应包括:答辩的简要说明;无管辖权的抗辩;可能的反请求。
  在这个阶段当事人应当注意程序性规范所规定的时限要求,时限应自国际体育仲裁院收到通知之日起算。另外,如果有正当理由的申请,且有必要,仲裁庭的主席或者庭长也可以延长本规则规定的时限。
  2.2 临时和保全救济  
  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向国际体育仲裁院申请仲裁或提出上诉申请之前均不得根据本程序规则申请临时或保全措施,因为只有向国际体育仲裁院办公室提出申请后才能开始仲裁程序。一旦接受当事人请求临时或保全措施的申请,相关庭的首席仲裁员在将案卷移交仲裁庭之前或之后均可应一方当事人申请命令采取临时或保全措施。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按本程序规则通过上诉仲裁程序处理,则表明其明示放弃向有关国家机构请求此类措施的权利。此种弃权不适用于通过普通仲裁程序解决争议的临时或保全措施。
  如申请采取临时或保全措施,仲裁分院院长或相关庭的首席仲裁员应要求相对方在15日内或者情况需要时更短时限内表明其观点。仲裁分院院长或首席仲裁员应迅速作出命令。另外,经提供担保,临时和保全措施也可以是附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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