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在我国目前,反垄断方面的立法很不完善,而垄断又是并购活动中最敏感的问题之一。种种迹象表明,外资通过控股某一行业进而实现其行业垄断,这已成为外商来华投资的重大策略之一,并且由于在外资实践中因行业特许权的出让,也会形成某些行业被外资垄断的局面。
因此两部《暂行规定》分别就反垄断的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初步确立了在外资并购活动中反垄断的原则,这是我公司并购立法中的一大进步。
《
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规定:中央企业及其全资或具有控制权的企业进行改组的、被改组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改组后的企业资产总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由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核;对可能导致市场垄断、妨碍公平竞争的,在审核前组织听证。《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也规定了外经贸部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外国投资者并购涉及市场份额巨大,可能造成过度集中,妨害正当竞争、或者存在其他严重影响市场竞争或国计民生和国家经济安全等重要因素的,可以要求外国投资者作出报告,召开听证会,直至做出不予批准的决定等。
两部《暂行规定》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外资并购活动,尤其是在当前我国国企改革的大潮当中,外资的介入成为老国企改革的一道风景,一种有效途径。我国的国企改革情况复杂,大多数因为债务沉重,没有办法保障债权人利益使得改革举步维艰,并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制约了很大一部分国企改革的进展,这是因为前期的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工作大多是以逃避债务为目的,企业换汤不换药,因此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将一大部分改制行为中所成立的改制后企业设定为与原企业承担连带的或者是补充的赔偿责任,这样一来,国企改革的工作遇到很大困难。而外资并购则不然,2003年10月商务部就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问题专门致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明确答复,外资并购活动不适用《
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因此,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可以有效的避免一些不必要的诉讼纠纷,并购后的企业可以尽快转换机制,盘活存量资产,使得老国企重新焕发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