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部《暂行规定》加强了产业政策的导向作用,进一步强调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
发展中国家对外资的范围通常有以下两种设定方式:一是明确规定不对外资开放的行业。二是鼓励外资投入的行业,其中又可具体分为两种:①确定重点和目标,设定一个大致的范围,而不列举具体的行业;②以规定具体的行业为主,同时也定期公布优先的行业,并随时进行调整。由此可见,运用产业政策对外商投资进行引导是各国政府的通行做法。
产业政策是直接体现国家宏观调控意图的宏观经济政策,外资并购中国企业必须符合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中国将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列入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两部《暂行规定》同时强调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重要性。指出不允许外国投资者独资经营的产业,并购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需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产业,该产业的企业被并购后,仍应由中方在企业中占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禁止外国投资者经营的产业,外国投资者不得并购从事该产业的企业。
目前面对外资大规模地并购中国企业,我们应当结合产业政策,并根据行业和产品的特点,进行分类管理,设定制度条件和法律规定来指引外资对国企的并购行为,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调整,进一步加强国有经济对军事工业和先导产业的控制,在基础产业领域广泛吸收各种外国资本以加快基础产业部门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发展,充分利用现有企业的基础,促进支柱产业的发展。
二、两部《暂行规定》明确了外资并购活动的方式和程序要求
综合两部《暂行规定》,外资并购国有企业划分为两大类,一类称为股权并购,是指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另一类称为资产并购,是指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者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在并购程序上,主要环节分为资产评估、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置、审批及最后的实施并购阶段。
三、两部《暂行规定》初步确立了反垄断的原则
在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法中都有一部分内容是专门规制企业并购行为的,如在美国,就有《谢尔曼法》、《克莱顿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等国会的立法、联邦最高法院的有关判例以及政府的《兼并指南》等共同构成美国的反托拉斯立法。此外,在《
证券法》、《证券交易法》、《
公司法》等立法中也有专门的条款规制企业并购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