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包含形式法律之下的其他法规范,其论据之一就在于:《
行政诉讼法》第
5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很难想象,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省级人大和较大的市[12]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能在法院被适用,会是一种什么样的局面?
需要说明的是,法院依照法律进行审判,这里的法律我们说是实质法律,即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立法。合法有效的实质法律都应该成为法院审判的依据。但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是有义务对低位阶的法是否符合高位阶的法进行审查的。法院需要运用整个法律体系来作出判断。“法律适用者寻找的不是适用于具体案件的某个规范的答案,而是整个法律秩序的答案。无论法律秩序在外部和形式上的划分如何,必须将法律秩序作为价值评判的整体来适用。”[13]法院依照实质法律进行审判是一个问题,实质法律之间的效力等级是另外一个问题。洛阳种子违法审查案中涉及的《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应该说是该案审理的一个法律依据,这是需要肯定的。当然,该条例是违反国家的《
种子法》的,这是下文需要加以分析的另外一个问题。
三、法院的
宪法地位之三:人大制度下的相对独立的审判机关
——谈法院与地方人大之间的关系
在洛阳种子违法审查案一审判决之后,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发文明确答复(豫人常法[2003]18号)表示,《河南种子条例》第三十六条关于种子经营价格的规定与《
种子法》没有抵触,继续适用。同时,该答复重点指出:“(2003)洛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中宣告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无效,这种行为的实质是对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违法审查,违背了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侵犯了权力机关的职权,是严重违法行为。”并责成洛阳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纠正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违法行为,对直接负责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作出处理……” [14]这里需要分析的是,法院既然具有国家属性,那么地方人大能否对法院进行监督,又应该如何监督?
(一)法院是拥有独立地位的机关
宪法第
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一点表明,法院是享有独立地位的。在本案合议之前,该案审判人员先后接到洛阳市政府、市政法委、主管院长高效田、常务副院长王伯勋转来的多份批示,这些批示均要求“依法公正审理此案”。应该说,这些都是对法院的独立地位的一个挑战。当然,法院最后顶住了压力,按照
种子法的规定进行一审判决。不过,这里并不是本文所要关注的对象,这里略去不表。
(二)法院是人大制度下的审判机关
宪法第
3条第3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第10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第128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人大是审判机关产生的前提和依据。换言之,国家审判权产生于人大,人大是一种全权性的国家机关,这也体现出议行合一的原则。人大是法院的监督机关,而法院则不能对人大的工作实施监督。那种让法院担当起违宪审查——对
宪法之下的法规范进行是否合乎
宪法规定的审查——重任的主张是与人大制度相违背的。[15]但是,如果法院要进行违法审查,即对形式法律位阶之下的其他法规范进行是否合乎法律规定的审查,还是值得继续探讨的。
前文业已说明,根据《
人民法院组织法》和《
法官法》的规定,法院的组成和法官的任免是由同级人大选举或任命的。这里又从
宪法文本的角度指出,法院是要受同级人大监督的。然而前文也论证了,法院是国家的而不是地方的。那么,地方人大对这一国家的——中央的机关又如何行使监督权呢?该如何解释这种似乎矛盾的现象呢?有学者认为,“司法机关与司法权具有国家属性,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在性质上属于地方权力机关,由地方权力机关决定下级法院的产生、人员任免与经费,不符合单一制下中央地方法律关系的性质,客观上可能损害国家统一行使司法权。”[16]诚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产生方式与其
宪法地位是似乎有一定的冲突的。[17]但是,在实行单一制的大国之中又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如此之大的中国,由全国人大来统一选举或任命所有的法官是不现实的。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来选举任命产生法院,或许是一个可行的便宜之计,或许可以认为是全国人大通过地方组织法对地方人大的一种授权。在单一制的中国,根据
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
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均负有职责保证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全国性立法的遵守和执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就是要由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法院切实履行其国家的审判机关的职责、行使其国家的审判权。这种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也可以视作是基于全国人大对地方人大的委托而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