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依照法律规定”,“依照法律”,“依照……法律的规定”
“法律”以这种使用方式出现,在
宪法文本当中是最多的了,共有31次。我们同样可以对其进行分解,考察这样的“法律”到底应该制定成什么样的法律。(1)主体是私人的,且是权利性的情况。这种情况的有:
宪法第
2条第3款的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2)主体是私人的,且是义务性的情况。
宪法第
55条第2款规定,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公民的光荣义务。(3)主体是国家的情况。第10条修正案第2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以上三种情况中的“法律”,我们认为是从立法体系这一实质意义上来使用的。首先是
宪法,然后是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再次就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当然,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的职权等只能由形式法律来设定,但也可以由行政法规等将形式意义上的法律进行具体化规定。这里的“法律”不包括
宪法的说法是难以成立的。
宪法保障权利的享有或权力的行使,限制国家权力的行使,为制定下位法提供了依据,下位法对此进行具体化,同时
宪法也对这种具体化进行控制,控制具体化了的形式法律符合
宪法的要求。
宪法应该包含其中。
4.其他
还有一些其他的用法,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由法律规定”、“由……以法律规定”、“除法律规定”、“遵守……法律”、“受法律的保护”等等,这里不再一一列举。
(二)法院是依据法律行使审判权的机关
从上面的分析当中可以看出,
宪法中的“法律”一词涵义也是有差别的。
宪法第
126条中规定的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这里的“法律”应该是实质法律。当然,这里也要分清两个层次:第一,审判权的来源仅仅是
宪法和形式法律。
宪法规定法院行使国家的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行使审判权。《
人民法院组织法》具体规定了法院的职权。《
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对此进行了具体的分工和规制。第二,审判权具体行使的依据,也就是所要适用的则是整个的实质法律,包括
宪法、形式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说包含
宪法,理由在于:《
宪法》序言第13段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以
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
宪法尊严、保证
宪法实施的职责。”这里的一切国家机关自然包括人民法院。至于
宪法是根本的活动准则还是直接的活动准则,[11]这里还存在着一个理解上的问题。若根本法没有被具体化,就不可以约束人民法院,那么根本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又如何体现?论者在理解这一句话时,不可以只注意前半句而忽视后半句,即“负有维护
宪法尊严、保证
宪法实施的职责”。人民法院如何维护
宪法尊严、保证
宪法实施呢?惟有通过审判活动这一途径,别无他路。《
宪法》第
5条第4款更明确地指出,“一切国家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引者注)……都必须遵守
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
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另外,《
人民法院组织法》《
法官法》上的规定或许有助于我们理解
宪法上的这些规定。《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
3条规定,人民法院的任务就是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
宪法和法律。《
法官法》第
7条第(一)项也明确规定,法官应当严格遵守
宪法和法律。从这个角度来说,法院有责任维护
宪法所形成的整个
宪法秩序,包括立法体系的统一性。这也是法院的国家或中央属性所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