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强调法院是国家的或者说是中央的,而不是地方的呢?无论是单一制还是联邦制国家,都要讲究全国性法律的效力要高于地方性立法,追求法制的统一,在单一制国家更为明显。所有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都应保证法制的统一,但能最有效地保证法制统一的国家机关,那就是法院。因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最经常适用法律,对如何正确地适用法律也最为熟识。同一个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确保在法律的指导下对相同的案件适用相同的标准,不同地区的法院对于相同的案件也应适用相同的标准。而要保证适用标准的统一,法院只能是国家的法院,而不能是地方的法院,应首先适用全国性的法律,审视地方性立法是否合乎法律的规定。在地方上设置不同层次的法院的,其主要目的在于减轻最高法院的负担,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⑦]即使是设在地方的法院也负有维护整个立法体系统一性的职责。如果法院只是地方的法院,则其首要任务应是适用地方性立法,难免要为地方所控制,为地方保护主义所左右,如此则无从保证全国法制的统一,无从保证生活在同一国度之下的人民平等地享受自由和权利。在目前中央与地方关系分权化这一大的背景之下,强调让法院来维护法律体系的统一性也是有其现实意义的。在保证分权的前提下,让法院这一具有国家或中央属性的机关能通过法律途径来保证对地方某种程度的控制,而不至于让地方在完全失控的状态下运作,可谓一举两得。
二、法院的
宪法地位之二:依据法律行使审判权的机关
——谈法院与地方性法规之间的关系
宪法第
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那么,它是否就仅仅以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为依据来进行审判而不必理会其他法规范呢?洛阳中院的(2003)洛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中写道:“《
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阶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
种子法》相冲突的条(原文如此)自然无效……”这里,是否存在着与其
宪法地位相矛盾的问题呢?法院依据法律行使审判权,是依据形式法律还是实质法律?是否要依据地方性法规呢?[⑧]
(一)中国
宪法文本中的“法律”[⑨]
在我国宪法文本中,“法律”一词出现的频率非常高,以有效的
宪法文本计共有82次之多。我们认为,
宪法文本中的“法律”到底是什么含义,这应该由
宪法自身说了算;在
宪法文本自身难以说明的时候,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
宪法解释或者立法来明确“法律”的含义及其界限。一般而言,法律可以分为两种,即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和实质意义上的法律。形式意义上的法律(以下简称为形式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这是从立法主体这一形式标准来确定的。实质意义上的法律(以下简称为实质法律),是指具有法的一般特征的一切法律规范和法律原则的总和。形式法律主要是强调特定主体的立法权限和权威,而实质法律是从法的一般特征和整个立法体系来讲的,它须为人们所遵守,为司法所适用。为易于理解“法律”的含义,我们将其各种使用语境进行区分,在不同的使用语境中对其进行全面的逐一的分析。笼而统之地下这样的那样的结论都不是科学的态度。
1.“以法律的形式”、“法律效力”
这是
宪法《序言》第13段中的一种使用形式。即“本
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这里的“法律”实际上是从法的一般特征的角度来使用的,即一般性、规范性、抽象性、强制性等。这里,实际上就是确认了
宪法是一种法律,只是其地位较为特殊、是效力最高的法律而已,它具有法律的一般特征。
2.“
宪法和法律”、“
宪法、法律”
宪法和法律连在一起使用在
宪法文本中出现了23次,似乎“法律”的含义就是十分清楚了,那就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了。但是,是否果真如此,或许我们还是要将“
宪法”与“法律”连用的语境作进一步的分解,才可以得出正确的判断。(1)与行政法规等相连使用的情况。如
宪法第
5条第3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
宪法相抵触。”这里,“法律”只能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除
宪法以外的法律,也就是形式意义上的法律。(2)不与行政法规等连用,但指明了立法主体为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情况。如
宪法第
62条第(三)项规定,全国人大有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这里的“法律”也毫无疑问,只能是形式意义上的法律。(3)不与行政法规等连用,也未指明立法主体的情况。如
宪法第
5条第4、5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
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
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
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33条第3款规定,任何公民享有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我们注意到,在“
宪法和法律”之前常是这样几个词:“违反”、“超越”、“遵守”等。而且都是针对中国的组织和个人所提出的要求。与此相似的是对外国人的规定,如
宪法第
18条第2款、第
32条,其表述都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我们认为这两种语境中的“法律”是同一个含义。如果仅仅理解为形式意义上的法律似乎难以自圆其说,怎能只遵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呢?其他的如行政法规之类的均可以不遵守?我们认为,它是从立法体系的角度来说的,是除
宪法以外的中国所有的实质性法律,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宪法和法律”就代表了中国整个的立法体系。[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