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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政的隐秘根基——关于《普通法与自由主义理论》的读书札记

  美国建国美国人从来没有把独立战争看得最重要,而是把1789年的立宪才是最重要的。在战场流血奋战获得的大捷,没有杰弗逊鹅毛笔头摇摇整出《独立宣言》重要。美国建国乃是拥有主权的人民一次行动,先撇开“是否有拥有主权的人民”,可以说确实是一次革命行动。到底是普通法传统,还是一次革命行动决定了美国宪政?
  马基雅维利以来的共和主义是赞成革命第一,宪法根基于革命原则,例如阿伦特就是说美国革命创制了宪政,美国宪政是建国元勋的一次决断。作为一个参加费城会议的“国父”,詹姆斯.威尔逊在1789年发表的美国法讲座中,他说,根本法的基础本身,就是美国革命的诸原则,而不是与之相反的东西。斯托纳说,反过来理解也是正确的:殖民地的革命的基础,乃是他们对于根本法和宪法的理解。
  对美国革命,阿伦特提出了“自由的深渊”的问题:一方面,革命砸碎枷锁、推翻旧体制;另一方面,革命同时意味着要建立新的秩序,而且通常被说成是“开天辟地”的“大典”。对于革命者来说,它所带来的一个难题是:当革命推翻旧体制而着手建立新体制时,由不受既定传统束缚、揭竿而起的革命所建立起来的政权如何说明自己的正当性?
  阿伦特看到,解决的办法往往是赋予这个新的创制一种更高超、更绝对的根据,这个绝对根据可以是古代的圣人、伟大的导师的指示,或民族的共同意志,或科学的历史规律。看来杰弗逊自己表扬建国元勋是半人半神,制宪者们被他形容为“半神半人的汇集”,实在有先见之明。如果是普通人制定出来的法律,自己做的东西,得不到自己的尊重,只有半神半人的制宪代表的,人们才会敬畏。制宪代表的“半神半人”的地位强化了美国宪法的神圣性。
  看来美国革命的诸原则是传统的创造性转化,是对宪法的重新阐释而出现的,与原有宪法之间条文之间,不即不离。读《独立宣言》,斯托纳说,就会看到,美国人对于不列颠的政策的抱怨,其实是一种在宪法范围内的申诉。《独立宣言》的主体部分看起来像一份起诉状。美国革命是宪法之下的革命,而不是在宪法之外发生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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