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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政的隐秘根基——关于《普通法与自由主义理论》的读书札记

  在《导论》一文中,斯托纳自己承认,共和主义作为美国宪政的源头之一是共识。他说美国的政制从现代自由主义那里吸取了方向感,这种取向的源头可以在建国的过程中发现。斯托纳还提到了另一源头清教思想。似乎施特劳斯与施特劳斯派也对此不感冒。
  美国建国学说中可以发现了五种类型的思想鼓吹者:古典学、启蒙运动的唯理主义、英格兰普通法传统、新英格兰的清教、共和主义。海纳百川,五种类型或更多的思想潮流,构成了美国宪政的活水源头。
  普通法与自由主义理论》最关心的是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而马基雅维利以来的共和主义似乎无法解决这个问题,即使如《联邦党人文集》,也无法比较完美地解决民主和共和的冲突。
  斯托纳保持了开放性,他关心普通法,并不等于排斥其他源头。而且他并不否认现代自由主义在美国今天政治中的支配作用,而只是想指出,至少是为了理解“司法政治”及其阐述宪法所具有的原初意图,我们也应该在现代自由主义之外,复原另外一种思想形态。
  《普通法与自由主义理论》最后几篇是本书的书眼,是关于建国时代的法律、自由和司法裁决的文章,想说明自由主义与普通法之间的关系。第四部分《使宪法复归法律》引言中说,美国法律的形成过程中,在作为普通法的美国宪法之确立过程中,说自由主义的洞见被吸收到某种普通法背景中,要比相反的说法准确。
  斯托纳还说,这种努力不仅仅是补充性的,而且是决定性的。看来他是不是说,虽然自由主义是显著原则,但是不过是木偶戏中的木偶,还是操纵在隐匿在幕后的,已经被遗忘的普通法原则手中?自由主义的洞见被吸收到某种普通法之中,而不是普通法成为自由主义的质料。
  革命与司法审查
  小哈维.曼斯斐尔德说,美国建国乃是拥有主权的人民一次行动,而这个人民事实上已经是一个宪政的人民,而不仅仅是从事后来看是。
  这个看法可能让《联邦党人文集》尴尬。美国建国元勋本身还有一个先天的不足,那就是他们代表美国人民的行为没有经过普选。在建国元勋尤其是联邦党人的眼睛里,人民总是不成器的孩子,倾向于牺牲永久性的原则,以获得短期的利益和快乐,那么需要 建国元勋先验地就代表他们。能说被建国元勋先验地代表的人民,是一个宪政的人民?如果是这样,只要建国元勋是半人半神的就可以了,人民是不是宪政的无关紧要。或者是不是说,只要有半人半神的建国元勋,就是一个宪政的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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