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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宜实行三级分税制财政体制

中国宜实行三级分税制财政体制


傅光明


【全文】
  分税制财政体制建立了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强化了中央宏观调控能力,是一次重大的制度创新。但是实行的分税制,是在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划分和支出范围不很明晰的基础上进行的;中央和地方政府职能尚未得到重新界定,政府间的事权划分基本上保持了原体制的范围。许多项目应由中央负担的如基础教育,中央没有负担;本有应由地方负担的中央也在负担。最为关键的是生产建设项目投资权尚未能做出清晰的规定,实际上各级政府仍然都可以搞一般营利项目;企业所得税仍按行政隶属关系划分。由于事权划分不明,财政在职能上是缺位与越位并存。更为突出的是中央与地方事权和财权缺乏法律依据,操作上随意性太大,变动太多,缺乏稳定性。中央与地方的博弈问题突出,反映在分税制体制上违法乱纪问题不少。
  与此同时,中央与地方收入特别是税权划分不科学,不规范。国家税权过于集中于中央,税权划分缺乏稳定的法制基础,难免导致地方政府变通国家税法、越权减免税和滥用收费用权。由于我国是存在很大财政压力的发展中国家,集中税权特别是税收立法权有其现实必要性,但是如果过于集权,不承认地方政府为行使职能的需要而追求财力的合理性,就会使税权以一种变相的形式被分割,税权的集中客观上也难达到目的。实行分税制后,划定了地方16个税种,但结构不合理,体系不完备,税制老化严重,总体税负低,收入弹性差,不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组织收入的积极性。
  此外,支出范围的划分不科学,不规范。财政支出是政府活动的成本,也是政府履行职能的代价。由于政府职能界定不够明晰,因而财政支出的规模也难以确定。
  再者,中央财政实施转移支付的能力不足,调节功能微弱。现行转移支付体制在很大程度上还保留着承包制的特征,其构成复杂,几个主要组成部分的目标不一致,体制设计以保证既得利益为主旨,在缓解地区差异方面的功能微弱。
  最后,财政级次过多。中国现行行政区划建制一般有五个层级,与此相适应,财政级次也是五级。这么多的政府与财政级次即使在世界上也是少见的。预算级次太多,导致级次间收支不均衡的问题突出。
  完善我国的分税制,首先应当减少财政级次,改五级财政体制为中央、省、县三级财政体制。将地市级财政体制由省级代管,乡镇财政体制由县级代管。根据三级财政体制的要求,重新划分税权,将宏观调控的税权划归中央所有,将地方税全部划分省和县级所有。中央财政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占到全国财政收入的50%,同时将20%或30%的财政收入转移支付给地方。省级财政占全国财政收入的20%,县级财政收入占30%。尽快出台物业税,将收入全部划归县级财政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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