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打击上市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犯罪行为,不仅要打击作为的犯罪,也要打击不作为的犯罪,即渎职犯罪。渎职通常适用与国家干部,其实,渎职罪,按西方法律的定义,它是适用一切从事公职的人员。我国上市公司的高层管理人,不论其是否是干部身份,他(她)都掌管着数以万计股东投入的财产,小的上市公司的资产为一个亿,大的上市公司的资产则是几十个亿、几百个亿,上市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是通过指挥他的人事系统来完成上市公司的任务和目标。高层管理人员对其下属发生的错误行为而造成公司的巨大损失,如果他应制止、能制止但由于其怠忽职守,而未能制止这一结果发生,司法机关除追究具体经办人的法律责任外,还应追究这一怠忽职守的领导人的责任。二、 将民事赔偿责任引入上市公司。我国《
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造成公司损失,其个人应承担赔偿责任,除表示反对者除外。《
公司法》虽早有这条规定,但未能很好地宣传和适用,然这条规定,则是治理长期统治着人们头脑的那种不尊重客观规律,习惯于“人定胜天”的思维模式的良药。过去,由于企业是国有或集体所有,因此,国家一旦作出决定,发一个红头文件,下面便一涌而上,这种情形,就如个人处分其自己的财产,别人是无权干涉的。然如今上市公司已不是原先单一的国有财产,而是混合了不同所有权的公司财产,公司的所有权只能服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意志,董事会只是股东大会的代言人而已,因此董事会,包括所有的高层管理人员,都无权对这一财产擅作主张,他们应自觉地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为公司利益最大化而努力工作,任何超越这一范围的活动所造成的损失,都应有作出这一决定的上市公司的领导人来承担,我们认为只有这样强调和实施法律,才能纠正上市公司领导人身上的那种急躁、冒进情结,然很遗憾,在上市公司的实践中,这一规定却未能的到贯彻,例如,上市公司领导人违反如实披露信息规定,被证监会处罚,个人罚款5万,上市公司罚款30万,如果这一30万元的处罚所造成的损失,上市公司能让该领导人个人赔偿的话,那么,它一定会制约上市公司领导人违法、违规的冲动。
正是上市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有如此严厉的法律责任,其从公司领取高额酬金,才符合公平理念,也因为有高薪,所以不用担心,没人来出任上市公司的领导人,相反,只有这样强调上市公司领导人的责任,才能保护投资人的利益,才能促进股市的繁荣与发展。
记者:听你这一番论述,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作为制度建设,不是考虑某一个公司能否盈利,而是要建立一个能约束他的制度,这一制度能使上市公司的优点发展的极至,同时又要让他的缺点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在这一制度下,好的公司能继续生成,而坏的公司则终被淘汰。如果这样,我们可以坚信,当在一个上市公司身上,能够体现出正确与错误、正义与邪恶,并且当正确、正义能得到声张、而错误、邪恶能受到制裁时,那么上市公司的质量也就可以期待,上市公司的质量提高了,就能使更多的公民会更踊跃地将自己的钱投入到上市公司,共同分享上市公司发展与繁荣。从而成为我国和谐社会的一部分。
作者:华东政法学院教授 沈幼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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