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研究报告

  基于在公司内部纠纷问题上,我国目前呈现的行政、司法不分和司法力量薄弱的现状,我们认为,首先,应划清行政与司法的界限,不能越俎代疱,如果让行政介入司法的领域,那必然会导致“即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现象。这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的转变是格格不入的。其次,应迅速组建和培养一支具有良好法学基础和公司法、破产法、证券法专业能力的法官队伍,专门从事公司内部纠纷的审判,这支力量能遍布全国中级以上的法院,在第一时间、及时的给上市公司的内部关系划方圆、立规矩。只有这样,上市公司才不会象现在这样游离于法律之外。
  记者:强化了这些机构的功能是否就能解决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的责任心,这一有关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主要矛盾呢
  沈教授:前面谈的都只是解决这一问题的程序性问题,在程序问题解决后,还要解决实体的问题,即董事长及高层管理,当其违反了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他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建立上市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严格责任制
  严格责任是法律上的一个专门术语。指某主体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结果,法律先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并对其施加责任,只有当其证明损害结果不是其行为所造成时,其才可免除责任。
  我国长期来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实行单轨制的管理办法,即只有当企业领导人触犯刑律,犯有贪污、挪用企业资产或因渎职造成企业人员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时,才对其施加刑事法律责任。对企业领导人因指挥经营中发生的错误,除给予批评、教育外,均不对其施加民事赔偿责任。由于,目前上市公司的领导人基本上都有控股的国企大股东委派,因此,这种习惯做法也被带到上市公司,正是由于这种单轨制管理法的缺陷,从而助长了上市公司领导人的急躁、冒进情绪,盲目地追求搞大、做大,疏忽了对公司资产安全性的把握。结果一些原先比较有效率的公司逐渐地走向没有效率。因此,在探讨如何治理上市公司时,我们认为有必要改革过去的单轨制管理法,改采双轨制管理法,即不仅对公司、企业领导人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上市公司领导人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造成公司损失的行为追究民事赔偿责任。以此来增加上市公司领导人对股东投入公司资产的责任心,当上市公司的领导人能象管理自己的财产那样,谨慎地、科学地管理、经营上市公司的资产,那么,投资人投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才具有增值的可能性,投资在上市公司的资产增值了,反过来又能刺激人们的投资积极性,投资人便会更踊跃的参加投资活动,这时,呈现在我们面前的将是一个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宝藏。
  据此,为了确保这一美好目标的实现,我建议:一、对上市公司领导人犯罪实施严厉的打击。虽然,媒体时有报道某某上市公司高官因携款潜逃而被逮捕,某某上市公司高官因挪用公款而被法办。但为什么高官们的犯罪行为仍层出不穷呢,究其原因,我们认为,缺乏严厉的法律威慑力,这主要表现在:1、对经济犯罪认知水平的滞后,市场经济在我国属新事物,孕育了许多新的犯罪手段,司法部门缺乏足够的应对能力,我受诉过这样一个案例。A公司欠B公司500万人民币,B公司在法院胜诉后,申请执行,A公司回复法院,其无财产可供执行,于是,B公司请求对A公司做财务审计,当审计师要求A公司提交财务资料时,A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出租他人经营为由,拒绝提交,于是,审计所回函法院,由于A 公司不配合,无法作出客观的审计报告,据此,法院要求B公司继续举证A公司的财产,B公司因无法举证,据此,法院便裁定执行中止。B公司也为此求救公安部门,但被认为这是民事纠纷,公安部门无能为力。2、片面地理解为改革开放保驾护行。打击犯罪只注重企业、公司外部力量对企业、公司的破坏,忽视企业内部的犯罪行为。客观上纵容了企业领导人的犯罪。3、司法力量分散,根据现有制度,如上市公司的高层领导是国有大股东委派的,属监察机关管辖、如果是非国有股东委派,则有公安机关管辖、而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则有证监会负责调处。这种对相同犯罪性质的行为,分为不同部门管辖,客观上会形成执法的不同一和打击火力不集中的缺陷,正是由于这些原因的存在,从而给犯罪分子提供了侥幸的心理。为了克服以上弊端,我建议,应仿效海关缉私模式,在证监会下设立具有侦查权力的查处部门,以统一查处上市公司的犯罪活动。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