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按照你的见解,一旦监事会认真履行了其职责,董事会和监事会一定会发生矛盾,最终有谁来解决矛盾呢。
沈教授:这个问题提得很好,这涉及到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分工问题。依据依法治国方略,行政机关的任务是利用行政权来管理公共秩序。如社会的治安秩序,由公安部门负责管理,他有权对违反治安法律、法规的公民和法人予以行政处罚;又如社会的税收秩序,由税务部门负责管理,他有权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公民与法人予以行政处罚;再如社会经济的竞争秩序,由工商管理部门负责,他有权对违反竞争秩序的公民与法人予以行政处罚。凡此种种,不再一一列举,各行政机关忠于其职守,一个和谐健康的社会秩序便就形成了。司法机关的任务, 法院将依据
刑法加以惩罚,以保证上述社会秩序的良性运行;司法机关的另一任务,就是调整作为 构成和参与社会秩序的主体内部及主体与主体之间矛盾和纠纷,属于主体内部的有,如男女婚姻上的矛盾、合伙人间的矛盾、财产共有人间的矛盾、公司股东间的矛盾、继承人间的矛盾,属于主体之间的矛盾有各类因合同发生的矛盾、因侵权发生的矛盾,诸如此类,举不胜举,司法机关依据国家制定的法律,通过判决,让发生矛盾的公民和法人改正不符合法律的错误行为,倡导符合立法的新思想、新观念。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如果立法是统一的,那么行政和司法就形成了一种合力,也正是这种合力,确保了一个国家所需要的社会秩序。
采取象公众募股而组建的上市公司,他即存在与其他主体一样,在加入到社会秩序中时,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又由于他涉及资本市场,所以,他除了服从其他行政机关的管理外,他还要遵守资本市场秩序的法律、法规,服从证监会的管理,比如及时公布年报,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操纵股票等等,如果违反了,证监会就有权处罚他。同时上市公司还有内部纠纷,比如董事会不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有利润,但不分配、公司行政领导擅自超越公司章程确立的范围等纠纷时,有谁来裁判呢?这些矛盾应由司法机关依据
公司法,通过审判的方式来加以解决,每一个判决,就是一个示范,告诉社会当公司发生这类矛盾时,判决就是你们将获得的结果。当司法准确地、统一地体现了立法的意图,那么社会就由了统一的行为规范了,公司内部的纠纷就会减少,久而久之,公司行政与股东,大股东与小股东就会形成合力,共同为公司发展作出各自的贡献。
然我国在这一领域的事实是行政与司法职责不分,对上市公司发生的纠纷,似乎一概由证监会予以处理,最典型的就是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这完全是大股东法人与上市公司法人间的纠纷,就象一个法人向另一个法人借钱一样,理应由司法机关来解决,而我们的证监会却取而代之,利用行政权利去批准大股东的以股抵消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解决方案。为什么我们要强调属于主体内部的纠纷必须由司法机关来解决,因为主体的问题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上市公司有大股东,非上市的有限责任公司也有大股东,上市公司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可以以股抵消,那么有限公司的大股东是否也可以呢?如果让司法机关来处理,他就不会象行政机关那样,只关注自己管辖的较为特殊的领域,而会从一个更广阔的、更全面的视角来推出解决方案。值得一提的是,由于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在我国属于新事物,我国法院虽然伴随新中国一起成立,但公司股东与公司行政间的矛盾,股东与股东之间的矛盾,尚未受到司法的足够的关注。因为公司,原先称企业,在计划经济时代,企业内部的纠纷是不属于法院管辖的,是由上级企业管辖的,下级企业的领导是否称职,由上级作出判断,并由上级作出任免,企业应不应上交利润,也由上级决定。然现在则不一样了,公司行政是否称职将由股东会议作出决定,上市公司是否分配利润,也得由股东会议作出决定,和平作出决定自然没有问题,但一旦发生纠纷,应有谁来管呢?只能是法院。我曾接受过这样的案例,公司的一个自然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担任法定代表人,领导公司一年半,成绩不佳,其他股东要求更换法定代表人,并合法地形成了股东会议决议,但原法定代表人却拒绝执行股东会议决议,拒不移交有关证件和印章,继续把持着公司的领导岗位,公司的其他股东为实现股东会议决议,几次上告法院,但终却以不属法院管辖而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