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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研究报告

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研究报告


沈幼伦


【关键词】上市公司监事会 中、小投资者协会 上市公司主营 公司行政领导的法律责任 行政与司法的职责
【全文】
  如何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是我国经济改革中面临的重大课题,本文以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是决定因素,这一著名论段为出发点,以上市公司的质量取决于领导这一公司的行政领导班子,引入制衡与监督原理,提出以监事会为主要监督机构,辅助股东的监督,以确保公司行政领导班子正确执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维护股东的利益,研究报告还对监事会、股东的监督范围、公司行政领导人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应承担的责任以及行政、司法在保证这一制度实施中所担负的职责,发表以下研究报告。
  记者:修改后的公司法,将于2006年1月1日生效,你认为这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
  沈教授;公司法与上市公司质量之间的关系,只是外因。公司法制定的好,能起到给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提供一个良好的外因条件。上市公司质量能否提高,还取决于内因。
  记者:你认为上市公司质量提高的内因是什么。
  沈教授:通常人们提起上市公司质量提高的内因,都会提及公司的治理结构。毫无疑问,公司的治理结构确实是上市公司质量提高的内因,但人们在讨论这一内因时,忽视了内因中主要矛盾与非主要矛盾的区别,由于这一疏忽,导致了片面强调内因中的非主要矛盾,即只抓公司的规章制度建设,结果上市公司质量仍未见显著改善。
  记者:那么,你认为影响上市公司质量提高的主要矛盾是什么。
  沈教授: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曾说过:政治路线决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我认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中之重,是如何制约公司的董事会,应建立一种机制,它能使董事会的决策只朝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方向发展,杜绝、或减少董事会的决策不朝不利的方向发展。这种良好的愿望不能只建立在对董事会成员品格信任的基础上,也不能只依赖行政机关的外部监管,而应建立在公司内部的制衡力量上,因为这一力量可以时时盯着董事会的一举一行,迫使董事会每做一个决策都必须非常谨慎,。我认为只有这样,公司质量不佳的,会逐步变佳,公司质量佳的会变的更佳。
  记者:这一制衡力量不是由独立董事在承担吗。
  沈教授:是的,但我认为独立董事不能担任这一重任,不少海归派人士,也清楚地看到了上市公司由于大股东对公司的控股权,公司的行政领导均有他们组阁委派,在公司经营中屡屡发生只考虑大股东利益而不考虑小股东利益,这一问题已显的非常严峻,但他们没有从我国现有的法律中来寻找、挖掘精神食粮,而是片面地从美国引入独立董事制,试图来解决上市公司董事会能合法、公正地行使经营权,这一事关公司质量的难题。但客观现实告诉我们,这一良好的愿望并未给社会带来良好的结果,独立董事被一个个请了进来,但上市公司照样我行我素,最后,独立董事不得不一个个辞退上市公司,以大败而告终。其实,独立董事制本来就名不正言不顺,独立董事是基于何而出席公司董事会?是基于国家行政法规之规定,而强行参与上市公司?如果是这样,独立董事就应隶属某一行政机构,受他委派,并对派出机构负责;是基于股东大会委派?股东大会又没有这一职能,监督董事、经理的职能是监事会;如果是董事会自己聘请专家来指导、评价、监督自己的工作?那么其在公司的地位应该是顾问,“顾问”又如何来监督公司的董事会呢?我们万思不得其解,然这样一个尚未在法理上解释清楚的独立董事制,便被匆匆地引入到我国的上市公司来,其中途夭折也是偶然中的必然了。
  记者:修改后的公司法赋予股东可以直接起诉,是否能完成这一重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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