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引史际春:《国有企业法论》,第179-180页。
我们认为,既有体制下,实行各种从产权角度对国有企业加以改革的思路,从根本上而言,是一种追求短期成果的思路,产权改革的目的在于通过调整所有权与经营权之间的关系,来解决国有企业的所有者缺位-即公有组织无法自动实现组织管理关系的设置的弊端,产权改革只是实现这已目的的手段,而不是国家要追求的目标。这实质上是在通过经营责任制无法解决问题后政府所采取的解决方案。樊纲指出,中国的国有企业所获得的权利,同其他国家相比,是最大的。(参见樊纲:《渐进式改革过程中的国有企业》,载前引徐滇庆、文贯中主编:《中国国有企业改革》)我们在考察各国国有企业管理制度的时候,发现我国国有企业在法律上的权利的规定是最为完备的。
前引史际春:《国有企业法论》,第180页。
许多学者注意到了既有的国有企业的改革未能成功之处在于,所有者与经营者的行为均不规范。参见 前引 魏杰。
奥塔。锡克 著:《一种未来的经济体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54页。
关于我国制度变迁的类型,有许多不同的观点,由拉坦提出了诱致性制度变迁的概念,林毅夫提出了强制性制度变迁与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区分,并指出中国制度变迁属于强制性制度变迁,(参见 V﹒W﹒拉坦:《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制度变迁与强制性制度变迁》,均载R.科斯 A.阿尔钦 D.诺斯 等著:《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 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新1版),杨瑞龙提出了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与需求引致型制度变迁的划分,并认为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一种供给主导型的制度变迁,(参见 杨瑞龙:《论我国制度变迁方式与制度选择目标的冲突及其协调》,《经济研究》1994年第5期。)另外,法学界也有人提出法制变迁的模式分为政府主导型和自然演进型,(参见 蒋立山:《中国法制现代化建设的特征分析》,《中外法学》1995年第4期。)实质上与经济学的观点是一致的。樊纲坚持认为中国的制度变迁是一种渐进式的,认为改革始终是由需求、利益推动的,我国的经济改革采取了“摸着石头过河”以及双轨制的方式,即采取的是增量改革,(参见 前引 樊纲:《渐进改革的政治经济学分析》。)我们认为,这样来认识我国的制度变迁是合适的,它有利于避免那种认为由政府即可以完成改革的认识,有利于认识到改革中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奕。
苏力指出,我国的法制改革,自清末以来始终是一种“变法”,始终采取了大规模引进法律的方式来实现改革和法制,而未能考虑到我国的传统法制模式的积极性。参见 苏力 著:《法制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3页以下;许多学者也指出了法律文化的重要性,强调认识本土文化的特性的重要性(可参见 根特。弗兰肯伯特:《批判型思考:重新思考比较法》,载 梁治平 主编:《法律的文化解释》,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4年版。)。
参见 邓峰 :《试论民法的商法化及其与经济法的关系》,《法学家》1997年第3期。
黄仁宇先生指出,中国古代以来的政府机构一直不能实现数目字上的管理,管理机构的存在是帝王与百姓之间独立体,他指出,在明朝,即使皇帝在大多数时期并不上朝视事,官僚机构依然实现了对国家的管理。(参见 黄仁宇 著:《万历十五年》,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黄仁宇 著:《赫逊河畔谈中国历史》,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
董辅礽 :《经济利益与经济改革》,《文汇报》1987年8月21日。
前引 樊纲 著:《渐进改革的政治经济学分析》,第123页。
前引 樊纲 著:《渐进改革的政治经济学分析》,第37页。
潘静成 刘文华 主编:《经济法基础理论》,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93页。
参见 潘静成 刘文华 主编:《中国经济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63页。
参见 史际春 徐孟洲 著:《大陆六法精要。经济法》,月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版,第4-5页。
对于市场经济下究竟是民法还是经济法作为基本法,经济法学者与民法学者有着极大的分歧,(关于民法学者的观点,参见 王汉斌:《
民法通则是调整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法制日报》,1997年2月6日;关于经济法学者的论点,参见 史际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我国的经济法》,《中国法学》1995年第5期;刘文华:《走协调结合之路-关于建设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的思考》,载北京市法学会 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论文集》;前引 邓峰:《试论民法的商法化及其与经济法的关系》。)我们认为,这种分歧的出现在于对我国的是市场经济法制的立足点的认识不同,我国的市场经济不可能是回头“补资本主义的课”,而应当是建立在现代国家的管理思想,立足与现代国家的职能分离、合作主义和政府与市场的相互互补的基础上的,因而,在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已经不可避免的前提下,认识到政府行为对经济主体行为及其预期的重要影响,以及政府与市场之间的相互协调和相互补充,认识到中国的传统和现实国情,将经济法作为市场基本法的思路是完全吻合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的实际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