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经济责任制同行政法的关系。经济责任制不同于行政法,两者的调整对象是不同的,经济责任制调整公有组织的组织管理关系,而行政法调整国家机关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两者的主体也是不同的,经济责任制的主体是公有组织,包括政府经济管理部门、机关,国有企业等,而行政法的主体则是国家行政机关;两者的权利义务不同,经济责任制的权利义务是具有组织管理性和财产性的权利义务,它具体的体现为公有组织的经济职责,而行政法的权利义务则较为广泛。不可否认,经济责任制同行政法的部分主体和权利义务有一定的重合性,但是,从根本上而言,经济责任制同行政法的区别在于,经济责任制表明了对经济效益的要求,而不是行政法上的效率[45] ,它对于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在经济管理中的权利作出了限制和外在约束,使之将政府机关的组织性与企业组织盈利性结合起来,从而实现行政机关及其人员最大善意实现经济效益的目的。同时,经济责任制的确立,是对政府经济管理权力的一种限制。经济责任制中的政府管理机关,其责任不仅仅是对上级机关负责,同时要对具有平等特性的相对方承担责任。[46]
【注释】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法学博士
部分经济学家提出,我国的经济改革(制度变迁)是一种增量改革,即在原有的经济体制内发展以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为代表的新经济成分,因而是一种双轨制的改革,并通过分析指出,非国有部门对工业总产值和国民总产值所作出的贡献,均已超过了60%(参见樊纲著:《渐进改革的政治经济学分析》,上海远东出版社1996年版,第184页。),并有学者指出,国有企业的生产效率在1980年以来,全要素生产率是下降的。(参见 Woo, Wing Thye, “Crisis And Institution Evolution in China‘s Industrial Sector”,mimeo,1996.7)由此推论,经济体制改革实质上并未得到结果,经济改革只不过是新生经济部门的发展而已。我们认为,简单的用统计数字来表明两种不同的经济部门的贡献是不够的,国有部门承担了更多的政策性任务和更多的社会负担,在整个社会的博奕中,国有部门的一部分损失转化成了非国有部门的利益。 不仅如此,经济学家指出,中国是世界上的试验王国,中国、台湾、香港、新加坡和旅居海外华人在20世纪的经济历史中跨越了各种各样的经济制度,从真正的、无限制的自由竞争(在世界大战前的几十年中中国具有名义上的关税保护、小型政府和自由银行业)一直到刻板的国家微观管理(1982年广州的研究人员声称“建厕所也要北京批准”)。参见 罗斯基:《中国改革经验的启示》,载 徐滇庆 文贯中 主编:《中国国有企业改革》,中国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第113页。 据此,有相当一部分经济学家提出,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落后于私有企业,是国际性的问题,因而,应当将国有企业实行私有化,只有如此才能实现经济民主化和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的提高,(参见 前引 世界银行:《从政府到市场》,第49页。)产权与新制度经济学派更进一步论证这一问题,认为两权分离存在着效率的损失,国内的部分学者也同样持有这种观点,(例如可以参见 张军:《现代产权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 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然而,我们认为,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率不能简单的加以理解。例如斯蒂格利兹认为,以完全的私有化来实现经济改革的理论基础是没有根据的,由于存在着政府的干预,认为私有企业比公有企业更有效率是不科学的。(参见 Joseph﹒Stiglitz “Whither socialism”, Cambridge: MIT Press 1994,p.261;还可参见王利明著:《国家所有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38页。) 魏杰认为,坐在屋里拍脑袋是想不出办法的,必须寄希望于第一线实践者的探索。提出,第一,传统体制留下了沉重的历史遗产,劳动者的积累由国家拿去铺新摊子了,国家拿不出钱来,反而让企业自行解决。这叫“爷爷借钱孙子还”。(参见 《经济管理文摘》1996年第13期。)林毅夫提出,国有企业发展战略是新中国成立后所采取的“重工业发展优先战略”的结果,它是政府的自然选择,在现实生活中的国有企业同私营企业处于非公平竞争的地位,其社会负担过重,因而导致经济效益的下降。(参见林毅夫、蔡昉、李周著:《充分信息与国有企业改革》,上海三联书店 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6页以下,第89页以下。) 参见 邓峰:《专业银行商业化改革困境及其法制突破》,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1997年年会论文。 依据国有资产管理局的官方解释(有权解释),所谓法人财产权实质上就是法人制度加上经营权,从这意义以上而言,法人财产权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大陆法系的概念。参见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政策法规司 编:《国有资产管理200题》,中国经济出版社1994年版,第162页。 前引史际春:《国有企业法论》,第1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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