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经济责任制与经济管理制度的关系。经济管理制度是经济法的重要制度,在政府已经日益参与经济调控和直接经营的今天,试图恢复纯粹的自由主义是不可能的,现代各国均采取了“混合经济”[36] .国家采取主动式的经济管理也是经济法的根本所在,而国家一旦采取了主动介入的态度,就不可能回头。因而,经济管理是国家经济管理职能的具体体现。政府经济管理的理论依据在于“市场失灵”[37] ,但是,政府参与经济管理,并不意味着它必然能够将经济管理好,同时,政府的经济管理并不能代替市场对资源的基础性配置作用,政府同市场应当是互补的[38] .政府官僚机构的特性,决定了它不能自然而然的以经济效益作为经济管理的目标[39] .应当看到,经济法中的经济管理法律制度,其中有关经济管理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构成了经济责任制中一般经济责任制的内容,我国的既有法制中,这部分的规范往往是通过行政法来实现的,因而,在经济改革不断深入的同时,经济责任制的确定是经济管理法律制度完善的方向。
第三,经济责任制同政府经济合同制度的关系。政府经济合同制度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才是根本意义上的经济合同法律制度[40] .经济合同作为政府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政策和目的,通过平等形式的合同制度来确立政府同相对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一种手段。构成了经济管理的特殊形式,从这意义上而言,经济合同和经济管理制度一样,需要经济责任制的有效保证。“与政府打交道、做交易,不仅没有风险,甚至可以从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官僚主义和腐败行为中捞到额外的好处,这就不难理解,何以当今风靡世界的贪污腐败,几乎都与私商和当政者的亲朋拉拢、贿赂等权的官员,以取得政府合同联系在一起”[41] ,因而,经济合同制度就需要经济责任制来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加以约束。
从另一个方面而言,经济合同制度也是确认经济责任制的一种方式,特殊经济责任制往往是通过特殊性法律规范来实现的,特殊性规范的表现形式之一就是通过合同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在实践中,许多经济责任制都是通过经济合同制度来确定的,如承包经营责任制、租赁经营责任制、经济发展目标责任制等等。
第四,经济责任制同维护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制度之间的关系。经济责任制是责权利相统一原则的具体表现,而维护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制度则是维护公平竞争原则的具体体现,两者在根本上是统一的。经济责任制本身是利益、责任与义务相统一,以激励机制为核心的法律制度,激励机制本身依赖于市场制度和自由竞争的发展作为基础,而市场制度则依赖于经济法的维护公平竞争制度。因而,经济责任制离不开维护公平竞争制度,我国经济改革中所出现的经济责任制,正是因为市场制度的不完善,而使得其未能对公有组织起到应有的激励作用[42] .从另一个方面而言,维护公平竞争制度也要依赖于经济责任制,没有完善的经济责任制,没有对国家经济管理权(利)力的有效限制,没有对国有企业独立性、自主性的确立,市场制度中无论对于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都存在着不平等竞争的问题。经济改革中所出现的种种官倒、行政垄断公司、以及政府对国有企业的保护,都极大的损害了市场竞争;同样,政府与国有企业之间的“父爱主义”[43] 不消除,国有企业在受到政府保护的同时,也存在政府干预,与此相伴,政府缺乏能力和精力解决公共产品的供应、市场规则的建立、社会保障的确立等等问题,使得国有企业无论在自主权还是在社会负担等方面和国有企业处于非平等竞争的地位。这一弊端的出现,正是由于缺乏经济法的经济责任制和维护公平竞争制度的结果。只有将经济责任制同维护公平竞争制度结合起来,才能使得国民经济实现有序的、高速的发展。
(三)经济责任制同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一,经济责任制同民法的关系。经济责任制同民法是不同的,首先,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经济责任制主要调整的是组织管理关系,而民法则是平等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次,两者的主体不同,经济责任制的主体公有组织及其内部人员,而民法则是自然人、法人及内部组织;两者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经济责任制的客体主要是经济管理行为,而民法则是物、行为;两者的权利义务也不同,民法中权利义务在于实现个人和组织独立意志,而经济责任制的权利义务体现为经济职责。
经济责任制和民法中的国家所有权制度是不同的,民法国家所有权制度,究其根本,是将国家所有权看作是“国家的私人所有权”,采用物权的理论来对国家对财产的各种权利作出规定;而经济责任制则是动态的、全面的规范国家所有权实现中的各种权利,它是与经济法的国家所有权制度紧密相连的。
经济责任制同“商法”也是不同的,商法在理论上是极为苍白、孱弱的[44] .所谓商法中
公司法的有关董事责任的部分,已经为经济法所包括,同时,这种董事责任制度,也是同经济责任制是有所不同的。经济责任制中的董事责任制,强调公有组织中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的董事的责任,这些董事除了遵守
公司法董事责任制度以外,同时要受到国家的各项特别法和特殊经济责任制的约束。而
公司法的董事责任制度,只是广义上的经济责任制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