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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经济区及海峡水道军事利用的法律问题

  法律制订者为避免法律在解释过程中出现多重含义甚至歧义,都追求法律逻辑的缜密和法律用语的严谨,因而成文法条文比较晦涩难懂。但现实法律实践活动却千姿百态。因此,为加深对前述海洋法理论的理解,我介绍一些实际案例,期望大家从中能获得一些平时海上军事活动运用法律的启示。
  1、美苏空中对峙系列案件。1950年-1960年间,以美国为一方,以匈牙利、苏联等国为另一方,发生了各种各样的空中事件。在这些事件中,美国军用飞机在闯入外国领海之后,遭到袭击、迫降或击落,机上人员被拘禁。美国认为被袭飞机或者是在国际水域上空飞行,或者是误入外国领空。美国多次将对手诉诸国际法院。但在每一件案件中,有关国家都不接受法院管辖,因此,法院无法审理这些争端。各案的事实如下:
  1951年11月11日,美国空军C-47型飞机被苏联飞机迫降在匈牙利领土。12月23日,四名飞行人员被匈牙利法院判处侵犯领空主权罪并处罚金,飞机被没收。12月28日,美国交付123000美元才使飞行员获释。美国在其后与匈牙利和苏联的照会中称,该机是从德国到贝尔格莱德的正常货运飞行中偏离航道进入匈牙利领空,飞行员受到了不良待遇,对它们进行审讯是不公平的,违反了普遍接受的国际法规则。匈牙利和苏联坚决认为,该机是出于非法目的故意飞入匈牙利领空,匈牙利对飞行员进行审讯纯属国内管辖事项,完全合法。1954年3月3日,美国向国际法院提出起诉,控告匈牙利和苏联。但苏联和匈牙利拒绝接受法院的管辖,法院于1954年7月颁布命令撤销了该案。
  1952年10月7日,一架美机在日本北海道海岸以外被苏联战斗机击落。美国称这架飞机是没有武装并在日本领空执行例行性公务。而苏联飞机未经日本准许进入日本领空,不发出警告就向美机开火将美机击落,八名飞行员失踪。美国称苏联的行为违反国际法义务,美国有权为此要求赔偿。苏联方面称美机未经许可飞进苏联领空,无故向苏联飞机开火,苏联飞机警告无效以后才给以还击,美机向公海逃跑,不知所终。美国1955年6月2日向国际法院提出起诉,但苏联拒绝接受法院管辖,案件被注销。
  1954年11月7日,在齿舞群岛地区又发生另一涉及美苏两国飞机的空中事件。美国的说法是,一架美国B-29型军用飞机在越过国际空域进入日本北海道领空时受到两架苏联战斗机攻击,飞行人员跳伞,飞机坠毁,一名机组人员死亡。苏联认为这架飞机侵入领空并且是该机首先开火。美国在1959年7月7日再次向国际法院提出起诉,但没有成功。法院1959年10月认定对该事件没有管辖权,将该案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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