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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经济区及海峡水道军事利用的法律问题

  船舶和飞机在过境通过时,可以通常方式航行和飞越。通常方式的含义是:保持船舶可以保持戒备和其他航行习惯、保持编队、潜艇潜航、起降飞机等。当然,船舶在通过时也应遵守一些航行规则,主要是关于海上航行安全的规则、程序和惯例,包括《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沿岸国制订的分道通航制等。军用飞机在通过时也要遵守安全规则,并在操作时随时“适当顾及”航行安全,随时监听空中交通管制主管机构所分配的无线电频率或有关的国际呼救无线电频率。此外,船舶在通过时不得捕鱼,非经沿海国事先许可,不得进行任何研究和测量活动。因此可见,“过境通行”实际上就是航行和飞越自由。
  3、群岛海道通过制度。《公约》第54条规定了群岛海道通过制度。群岛海道通过制度事实上是将过境通过制度移植到了群岛国的群岛水域,适用于群岛国指定的群岛海道及其空中航道。在群岛国没有指定群岛海道或空中航道的情况下,其他国家可通过群岛国群岛水域内正常用于国际航行的航道,行使群岛海道通过权。为了能更好地理解这些制度,下面,我们分别看看群岛水域、群岛海道和群岛海道通过。
  群岛水域,是群岛国用直线基线将其所属岛屿及其水域连接成一个整体后,基线以内所形成的水域。群岛国自基线向外群岛国可再划定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群岛水域制度的建立,使群岛国扩大了管辖海域范围。但作为一种交易,群岛国同意所有国家的船舶均有无害通过群岛水域的权利,所有船舶和飞机均享有在群岛国指定的海道和空中航道内的群岛海道通过权。
  群岛海道,指由群岛国指定的,两端分别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的海道及其上空的空中航道。这类海道或空中航道应穿越群岛水域和邻接的领海,并包括用作通过群岛水域的国际航线的所有正常通道。群岛国应当将所划定的群岛海道中心线清楚地标绘在海图上妥为公布。
  群岛海道通过,指为继续不停、迅速和无障碍地过境的目的,船舶和飞机采用通常方式航行和飞越群岛海道。通过群岛海道的船舶和飞机在航渡过程中,不得偏离海道中心线25海里以上,或者过于偏离中心线而靠近航道一侧的岛屿(不得近于岛屿与航道中心线最近距离的10%)。在群岛国尚未指定海道或空中航道的情况下,船舶和飞机可通过正常用于国际航行的航道,行使群岛海道通过权。
  以上三类通过制度,即为现行国际法规定的海峡水道通过制度。当然,这些制度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具体落实还需要海峡沿岸国制订相关国内法。因此,我们在掌握了国际法上的海峡通过制度后,还要熟悉有关海峡水道沿岸国为特定海峡制定的具体通行制度。
  三、海洋军事利用相关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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