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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经济区及海峡水道军事利用的法律问题

  二、军用舰机通过海峡水道的法律问题
  全世界有上千个大小海峡,其中可以用于航行的约有130个,而经常用于国际航行的主要海峡约有40多个。另据统计,在领海宽度为12海里的情况下,世界上有116个海峡将处于一国或几个国家领海范围内,而其中30多个海峡将被认为是“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在世界政治、经济和军事形势迅速发展变化的今天,海峡由于其重大的经济和战略意义,成为不同利益集团国家争夺的战略要点。派遣军用舰机在国际海峡游弋或者在海峡沿岸国家“前沿存在”,亦是一些国家平时特殊的非战争军事行动。我国位于太平洋的边缘海,海军要走向大洋,必须穿越第一岛链海峡水道。因此,熟悉并掌握国际法关于海峡水道的通过制度对我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海峡水道通过制度简述
  《公约》为海峡水道规定了三类通过制度:无害通过制度、过境通行制度和群岛海道通过制度。无害通过制度适用于领海海峡和群岛水域;过境通行制度适用于“用于国际航行的领海海峡”;群岛海道通过制度适用于群岛国指定的群岛海道。同专属经济区制度一样,这三类通过制度也是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一揽子交易”的结果。沿海国家取得了12海里的领海和群岛水域,而海洋大国则取得在这些海域内的无害通过权和过境通行权。
  1、无害通过制度。《公约》第18、21、22条规定了无害通过制度。无害通过中的通过指三种情形:单纯穿过领海、为进入内水而通过领海、从内水出来通过领海。通过应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通过时可以停船和下锚,但以由于不可抗力或遇难所必要的或为救助遇难人员、船舶和飞机的目的为限。沿海国可以制订有关无害通过的法律和规章,如航路规则和分道通航制,可以暂时停止领海某特定水域的无害通过,但此种禁止不得只针对特定国家。通过时,禁止船舶进行下列活动或有下述行为: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武器操练或演习;搜集情报的行为;影响沿海国防务和安全的宣传行为;飞行,包括在船上起落飞机;潜艇潜航活动;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违反沿海国法律和规章,装卸商品、货币或人员;故意或严重的污染行为;捕鱼活动;研究或测量活动;干扰沿海国通信系统或其他设施设备的行为;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
  2、过境通行制度。《公约》第38条规定了过境通行制度。过境通过是指在两端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的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的航行和飞越自由,是无需事先向沿海国通报或征得其同意的。海峡沿岸国对过境通行“不得妨碍”,“不得予以停止”,并应“将其所知的海峡内或海峡上空对航行和飞越有危险的任何情况妥为公布”。过境通行不仅适用于船舶而且适用于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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