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用测量船的侦察测量活动。外国军用测量船未经沿海国同意是否可以在它国专属经济区内进行侦察测量?就我国立场而言,答案是否定的。我们认为,这些活动本身属于海洋科学研究活动,应属沿海国专属管辖,进行这些活动必须征得沿海国的同意,并接受其现场监管。但美国等国坚持,军用船舶在专属经济区内进行的是水道测量和水文调查,不属于《公约》规定的海洋科学研究,因此,不归沿海国管辖。目前,我对外国军用船舶在我专属经济区内的测量活动还没有形成有效监管。
——军事演习/前沿存在。外国是否有权在它国专属经济区内进行军事演习?就我国立场而言,答案也是否定的。我们一贯反对外国在我管辖海域进行有针对性的海空军事演习,认为这是对专属经济区航行和飞越自由的滥用。但是,我国没有这方面的正式文件。在国际实践中,有一些国家颁布了禁止别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进行军事活动包括军事演习的国内法律和政策声明。如印度在宣布批准《公约》时申明,外国在印度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进行军事活动,必须获得印度的同意;马尔代夫76年通过法律,只承认外国军舰在其专属经济区内享有无害通过权;马来西亚也主张外国未经许可不得在马专属经济区内进行军事演习;朝鲜1977年宣布东海岸之外50海里和西海岸专属经济区为军事安全区,任何外国船舶和飞机在安全区内的航行和飞越必须征得朝鲜的同意;巴西在1988年批准《公约》时声明,未经其同意,外国不得在巴西专属经济区内进行军事演习。
(三)结论
专属经济区军事利用的法律问题,既是一个复杂问题,又是一个简单问题;既是一个老问题,也是一个新问题。说它老,是因为这个问题在讨论制定《公约》时已经讨论过。说它新,是因为情势变迁。现代海军武器装备的发展,尤其是电子通信和侦察能力的提高,使得原先只能在沿海国领海乃至领空进行的针对沿海国的海空侦察和海空威慑活动,现在则集中到了专属经济区及其上空。说它复杂,是因为它发生在专属经济区及其上空,所以,有关国家都将此类活动与专属经济区制度连在一起,以便从该制度中找出对己有利的法律依据。说它简单,是因为这个问题的关键不在专属经济区制度本身,而在于这些活动本身是否有一个“合法性标准”。现实的情况是:由于国际政治格局和军事力量对比以及各国的海上安全利益和安全需求都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因而,国际社会虽然一直在制订这样的标准,但所订的标准总是无法长久,永远落后于现实。目前,国际社会还在研究这个问题,希望在新的国际政治军事背景条件下,就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达成新的平衡。相关国家也都在积极地运用军事、外交、法律等各种手段,寻求本国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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