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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经济区及海峡水道军事利用的法律问题

  ——相互“适当顾及”机制的缺陷。《公约》规定沿海国和其他国家在根据公约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时,均应适当顾及对方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却没有明确沿海国与其他国家的权利发生冲突时哪方的权利处于优先地位。这一缺陷使有关国家在实际解决权利冲突方面矛盾重重。
  ——“剩余权利”规则缺陷。专属经济区内的剩余权利到底应该归属沿海国还是其他国家?《公约》并没有明确规定,只是提出了解决剩余权利冲突的原则。如此规定事实上是将冲突和矛盾留给了后人。
  专属经济区制度的这些缺陷,正是有关国家在平时海上军事行动中进行弹性解释和灵活利用的法律空档。
  (二)专属经济区军事利用的法律问题
  专属经济区军事利用的法律问题,从海洋国家的角度看,就是和平时期外国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及其上空是否有权进行海空军事活动;从沿海国家的角度看,就是沿海国是否有权对这些军事活动进行限制甚至禁止的问题。
  和平时期专属经济区及其上空的军事活动,大致可以分为:仅为通过专属经济区而进行的航行和飞越、海空军事侦察、军事测量和军事演习。关涉这些军事活动的法律现状如下:
  ——仅为通过专属经济区而进行的航行和飞越。一国军用舰机是否可以正常通过它国专属经济区?答案是肯定的。根据《公约》规定,所有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均享有航行和飞越自由。但前提是必须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遵守沿海国制订的有关法律和规章,比如渔业、环境保护、海洋科学研究法律等。几乎所有国家在这一问题上的立场都比较一致。唯一的争议是理论上的争议,即:在专属经济区内的航行和飞越自由是否等同于公海航行和飞越自由。目前有两种立场:一是“等同”;二是“不等同”。这个争议看起来似乎是理论性的。但是,争论背后却隐藏着更大分歧,即:如果认同“等同”论,则意味着承认外国军用舰机可以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进行一切可以在公海进行的活动;如果认同“不等同”论,则意味着外国军用舰机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的军事活动必须受到限制。目前,我国坚持“不等同”立场。
  ——海空军事侦察活动。外国军用舰机是否可以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及其上空进行海空军事侦察活动?就我国目前的立场而言,答案是否定的。我们认为:此种活动是对沿海国国家安全利益的侵害,是对沿海国进行武力威胁,甚至是电子侵略,是对专属经济区“航行和飞越自由”的滥用。美国在这个问题上的立场与我截然相反,认为在专属经济区及其上空从事这些活动是行使“航行和飞越自由”,“具有和平目的”,“不违反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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