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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证券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

          六、结论
   
  综上,内幕交易必须具备载体要件、主体要件和行为方式要件,而不必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和主观目的。由此,我们可以给内幕交易下这样一个定义:内幕交易是指知悉证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利用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进行相关证券买卖或建议他人进行证券买卖致使他人按其建议进行了证券买卖或泄露内幕信息致使他人利用此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买卖的行为。
  
【注释】  翟继光,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北京大学研究生税法研究会会长。
参见徐兆宏主编:《中国证券法学》,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89页。
参见吴志攀主编:《国际金融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44—146页。
刘丰名著:《国际金融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37页。
刘丰名著:《国际金融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45页。
参见顾肖荣主编:《证券违法犯罪》,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年版,第40页; 何春兰:《关于中国证券市场中内幕交易的法律思考》,载《内蒙古社会科学》1998年第4期。
顾肖荣主编:《证券违法犯罪》,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年版,第41页。
马克昌、丁慕英主编:《刑法的修改与完善》, 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版,第524页。
常铁威:“证券内幕交易立法比较研究”,载《中外法学》,1995年第5期。
陈晓:“论对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载《民商法论丛》(梁慧星主编),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5卷第93页。
彭莉:《两岸禁止内幕交易法律制度比较研究》,载《台湾研究集刊》1998第4期。
何春兰:《关于中国证券市场中内幕交易的法律思考》,载《内蒙古社会科学》1998年第4期。
证券法》第17条规定:“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或者经审批,发行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发行证券的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何春兰:《关于中国证券市场中内幕交易的法律思考》,载《内蒙古社会科学》1998年第4期。
何春兰:《关于中国证券市场中内幕交易的法律思考》,载《内蒙古社会科学》1998年第4期。
即“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尚未公开的和可能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
郭丽红:《论证券内幕交易的犯罪构成》,载《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0年第1期。
叶林主编:《证券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90页。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尚未宣布的国家政策的行为可以“泄露国家机密罪”来处罚,但对以此进行证券交易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利用这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人就无法以内幕交易行为进行处罚。
参见叶林主编:《证券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92页。
参见林国金:《证交法第一五七条之一内部人交易禁止规定之探讨》,载《政大法学评论》,第45期,第260页。
参见刘丰名著:《国际金融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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