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敏感性是某一未公开的信息是否能构成内幕信息的必备要件,“价格敏感性”信息,通常是指一旦在证券市场上公布,便足以引起公司证券价格发生波动,并左右投资者作出买进或卖出决定的信息。 [14]这里强调的是引起证券价格发生波动的可能性,而不是要求必须发生波动的实际后果。在这一点上,我国证券法的规定值得商榷,
证券法第
69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这里规定的是“有”重大影响,而非“可能有”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这就会给某些内幕信息的认定造成困难,因为对内幕交易行为的查处总是事后进行的,如果某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了内幕交易,但这一内幕信息实际上并未引起证券价格的重大波动,这样,根据
证券法的这一定义,就不能认定这则信息是内幕信息,进而也就不能认定此人的行为是内幕交易。其实,仅从
证券法69条本身的规定来看,也是矛盾的,其第二款规定:“下列各项信息皆属内幕信息:……”以下所列举的八项内幕信息也仅是极有可能引起证券价格重大波动的信息,而非必然引起证券价格重大波动的信息,因此,
证券法应该对这一定义进行修改,把“有”改为“可能造成”。在这一点上,《
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
5 条的规定更具科学性。[15]
(三)国家政策与内幕信息
国家政策是否有可能成为内幕信息呢?《
证券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学界对此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赞成说,其理由是:“诸如国家银行宣布减息、国家对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宣布出口退税的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变更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等政府在经济管理及宏观决策方面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由于其对证券市场的巨大影响,……使得这类信息较之公司的内部信息更为重要。实践中,有些信息似乎与证券市场无关,然而却实实在在地影响着证券交易价格波动,如国家领导人的职务任免、领导人在非正式场合的讲话等,利用这类尚未公开的信息进行证券交易,从中牟利或规避内险,也应被视为利用了内幕信息。” [16]二是否定说,其理由是:“国家政策的变化显然会对证券价格发生重大影响,但相关政策变化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和政府机关掌握和确定,而不是由企业掌握和控制的。国家政策变化等信息,对证券市场的影响是系统性的。它针对一类或几类,甚至各类行业内企业都会产生影响,也显然会对特定公司的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这种系统性影响使得此类信息丧失了特定性,即丧失与特定企业的关联性,不会成为特定知情人员独占的信息,因此也失去
证券法调整的可能。”[17]
本文认为,国家政策的变化作为一种信息,很有可能对特定或不特定公司的证券价格造成重大影响,也极有可能被人利用来进行证券交易,从而获得巨额利润,这种信息与
证券法明文规定的内幕信息在影响证券价格并可被利用进行证券交易这一点上,没有本质的区别,因此,国家政策可以成为内幕信息。如果否定国家政策成为内幕信息的可能性,那么对于利用尚未公布的国家政策方面的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就不能进行有效地规制。 [18]再者,否认国家政策成为内幕信息的可能性也是有违禁止内幕交易的理论基础的,禁止内幕交易在于保障所有的投资者能够公平地利用公开的信息,对于信息的性质实际上并没有予以界定,也就是说,信息的性质并不影响公平和公开的原则,如果对信息的性质加以限定,反倒违反了公平和公开的原则。在立法上,《
证券法》也并未将国家政策明确排除在内幕信息的范围之外,因此,对《
证券法》第
69条第2款第8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的重要信息”的规定,可以理解为政府在经济管理及宏观决策方面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及对证券市场供求关系产生影响的重大的非经济性信息,但这要由国务院证监会加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