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和讨论一定刑罚之存废,事实上也就是在分析和讨论一定刑罚作为法定刑之设置或存在的合理性,即分析和讨论刑事立法所规定的该种刑罚与某些特定罪行之对应关系的合理性。分析和讨论一定刑罚之存废,需要人们从罪刑适应原则及其内涵要求出发,具体地分析、考量和判断一定刑罚之设置与适用,所具有或导致的不同方面的刑罚效应是否能够协调和均衡。
死刑,乃是强行剥夺犯罪人生命权的刑罚,同时也是现代文明社会当中最为严厉和残酷的刑罚。死刑作为法定刑的设置或存在,必然是对应于社会生活中某些特别严重的罪行及其社会危害;如果由刑事立法所规定的特定犯罪与死刑的对应关系,其所具有或达到的刑罚效应,能够满足罪刑适应原则之内涵要求,即:1、基本符合人们相对于某些特定犯罪所持有的报应观念与正义情感,2、基本符合人们相对于某些特定犯罪及其社会危害而作出的理性的价值判断或权衡,3、能够现实有效地威慑乃至阻却其所对应的那些蓄意或有预谋、有考量的罪行;那么此时死刑作为法定刑的设置或存在,即应当是合理的和必要的。反之,如果死刑与某些特定犯罪之间的法定对应关系及其社会效应,超出了人们之惩罚犯罪和伸张正义的普遍情感所要求的必要范围或限度,或是严重地违背了人们出自于理性的价值评判权衡,再或是现实当中其根本就不具有威慑相应犯罪的作用或效应;那么此时死刑作为法定刑的设置或存在即是不合理或不必要的,就需要对其加以调整乃至予以废除。
无条件地彻底废除死刑,也就意味着刑事立法针对任何现实存在或可能发生的罪行,都应当取消并且今后也不再设置死刑的法定刑,而只能是在死刑之下的自由刑、财产刑和资格刑当中选择和配置刑罚。死刑之存废与否,需要人们依据罪刑适应这一基本而重要的刑事法律原则,审慎、客观和理性地进行分析、评价和权衡。具体而言,死刑之存废应当是取决于这样的分析、评价和权衡,即相对于社会生活当中任何现实存在或可能发生的罪行,设置死刑为其法定刑所具有或导致的社会效应,是否都不能够符合或满足罪刑适应原则之内涵要求。具体分析和对照罪刑适应原则之内涵要求即可以看到,下列几项条件如有任何一项成立,废除死刑的主张亦成立:1、死刑作为法定刑之设置或存在,相对于任何现实的或可能发生的犯罪及其社会危害而言,都已确定地违背了人们之理性的价值判断或价值权衡;2、死刑作为法定刑之设置或存在,相对于任何现实的或可能发生的犯罪而言,都已确定地超出了人们之惩罚犯罪和伸张正义的普遍情感所要求的必要范围或限度;3、死刑作为法定刑之设置或存在,相对于任何有预谋和有考量的犯罪而言,都确定地不具有或丧失了威慑的作用与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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