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事实探知的相对性
民事诉讼不是探究自然奥秘和客观真理,纠纷解决是民事诉讼之最终目的,因此,民事诉讼并不绝对地要求查清事实,实事求是。案件事实业已过去,时光无法倒流,绝对的客观真实只是事实发现的理想目标。人类认识能力的有限性决定了人们发现案件事实只能是相对的,既然事实是由主体人来发现的,则所发现的事实当然无法摆脱主观映象,人类的一切“客观认识”皆透入了认识主体的判断、经验乃至偏见。“事实上,法律职业界几个世纪以前就已知道法律的事实发现是盖然性的。”[8]“所有的证据都是盖然性的,并不存在形而上学的绝对真实……”[9] 制约着事实发现的因素,除了人的认识能力、以及认识作为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基本特征之外,还有二个重要的因素,这就是事实发现的成本和法律制度价值目标的多重性。“人类所有的活动都不是免费的。”[10]事实发现亦是如此,法院不可能在查明案件方面无限投入,过高成本将削弱民事案件解决的现实意义。“我并不是说美国法律制度对事实真相没有兴趣,而只是说求真的目的与其它目的––––诸如经济性、保护某些自信、助长某些活动、保护一些宪法规范––––相互竞争……程序制度在精确和成本之间追求最大的交换值。”[11]这些都决定了事实探知的相对性。
法官要求当事人坦白从宽,其背后的深层理念,显然是对案件事实客观真相的绝对追求。反之,赋予民事诉讼当事人以沉默权,才真正贴近事实发现的相对性理念,符合人类认识活动的规律。
(五)民事诉讼的本质与法院事实探知权的最小化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沉默权的确立,也是民事诉讼本质的要求。民事诉讼的本质可以简洁地归纳为––––对抗与自主。社会冲突的司法救济,决定了诉讼的对抗制性质以及对抗制的对抗本质,同时,民事诉讼以解决私权纠纷为目的,民事纠纷的私权性质决定了当事人自主。另一方面,民事诉讼虽然是解决私权纠纷的程序,但诉讼程序却并不仅仅是当事人(包括律师)私人的事情,民事诉讼中的平等和对等原则决不仅仅是形式上的平等,对实质性平等和社会公正的追求必然要求法院进行程序管理。自然正义是民事诉讼的本原性基础,借助经验主义哲学、基于自然正义演化而来的“法律的正当程序”是对抗制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对抗制是民事诉讼的本质与主流,法院的司法管理权不过是民事诉讼运行的车轮。对抗制并不意味着绝对的斗争,当事人在对抗中有合作,在自主中接受法院的强势管理,“为权力而斗争”将逐渐转向“为权利而沟通”。民事诉讼中反程序倾向,诸如合意机制、ADR、和解文化对程序的反叛,呼唤着程序对话理论的确立。对抗制的扬弃和发展,即以程序对话和程序管理机制为修正范式、从绝对走向相对的对抗制,是民事诉讼制度和诉讼文化发展的全新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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