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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探析

  完善教育法律体系,体现为“修”和“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与依法管理息息相关,但其规定严重滞后于社会发展,教育部已经着手修改,即将出台。刘燕文诉北大博士学位案反映出《学位条例》中的有关规定是否科学、合理的问题,因此也应修改。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不够完备,有些领域存在着法律空白。比如考试作弊问题,各学校处罚的主要依据是《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这两个部门规章,而今年有望出台的《考试法》将弥补这一法律缺憾;有的学者提出应制定《学生申诉条例》,以有效保障学生申诉权。
  (三)依法建章,保证高校校规的合法性、合理性
  依法建章,应当遵循法律优先原则,适当适用法律保留原则。所谓法律优先原则,实质是行政应受既存法律约束,不能与法律相抵触,与法律相抵触的行政行为原则上可以撤销和诉讼。这一原则应当无条件地适用于学校行政活动的各个方面。所谓法律保留原则,是指关于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应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来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要有法律授权,不得抵触法律。③在涉及到学生身份的取得及丧失,如退学、开除学籍等,还有一些重要的基本人权和自由时,理应适用法律保留原则,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而不能由校规校纪规定。
  依法建章,还应当遵循合理性原则,即高校内部规则的制定、实施、规则内容、处分标准等均应体现公正合理的法理精神,例如不能因上课迟到而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这实际是对高校自由裁量权的限制。
  在制定校规校纪具体过程中,要允许学生参与讨论,充分反映学生意见和建议;在校规校纪的内容上,应当设置明确合理、操作性强的程序条款,如处分学生程序、学生评优程序等。
  (四)完善学生权利救济制度
  有权利必有救济,英国法学家韦德曾精辟地指出这一点。④没有救济的权利是没有保障的权利,没有救济也就没有权利。针对目前学生的救济性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的现状,应从法治的角度对学生权利救济制度予以完善和重构。
  (1)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健全行政申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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