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作为公民,还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如人身自由、政治权利和自由、结婚权利、生育权利等。西安东郊一所大学的在读女博士参加该校笔试时,发现自己有了身孕。按学校有关规定,在校女博士不能“做妈妈”,导师告诉她如果想继续读博士,必须打胎,最后不得不做了人流手术。(据大河网2005年1月4日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章第
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这种做法侵犯了其生育权、受教育权。在高考已经取消年龄限制的今天,高校校规中的“禁婚禁育”规定受到越来越多的挑战。
二、高校学生管理非法治化原因分析
造成高校学生管理非法治化状态的原因既包括思想理论层面的,也包括法律法规和制度层面的。
(一)传统思想依然强势,法治人权观念淡薄
“一日为师,终身为父”等传统观念在人们潜意识中根深蒂固。学校与教师往往居高临下,具有绝对权威,学生只能尊重和服从。同时,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管理模式也影响着教育管理者对具体管理方式方法的选择。高校管理中习惯采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命令手段,强调对学生的管制。由于免费上学并能分配到较好的工作,学生能够接受这种权威。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学生自费上学、自主择业,高校如果还是习惯于命令和指挥,不注重其服务职能的挖掘,不把学生作为平等主体对待,必然会受到学生的质疑。
(二)关于高校法律地位以及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比较模糊
我国没有法、德等国行政法理论中普遍存在的公务法人概念。按照《
民法通则》理解,高校属于事业单位法人。而这种民法上的称谓,却把高校与学生管理纠纷纳入民事诉讼而排除在行政诉讼之外。目前的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都把高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解决了高校作为被告是否适格的问题。但“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本身是一个非常模糊和不确定的法律术语,《
行政诉讼法》并没有对这一概念予以明确的界定。严格说来,这种解释只是权宜之计,因为它没有解决法律法规为什么授权,在何种情况下授权,对谁授权,②授予的是公权力还是私权利等基本理论问题。
对于高校与学生的关系,我国深受“特别权利关系”理论影响,并据此创设了“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内部行政法律关系是否具有可诉性,哪些行为具有可诉性,一直争议颇多且未体现于法律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按照自己的理解,对于侵犯学生权益的案件有的受理并作出判决,有的却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驳回,出现了模棱两可和不确定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