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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探析

  在高校学生的管理中,广泛存在着侵犯学生财产权的现象。有的学校罚款成风,北京市某卫生学校开出违纪罚单,迟到罚款5元,抽烟罚款200元;江西某师范大学为整顿考试纪律,规定作弊一次,交纳4500元罚款。《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十五条规定:“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学校不是行政机关,也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授权,无权对学生实施罚款。①侵犯学生财产权的现象还表现在教育乱收费、为新生配备生活用品过程中收取高额回扣等方面。
  (四) 侵犯学生公正评价权。
  《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教育者对受教育者的评价应该客观公正,这既是学生的一项权利,也是教师师德的要求。
  1999年,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从侧面反映出高校对学生评价的标准、程序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还有些学校规定“在校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将学生学术水平与个人道德素质的评价混淆,违反了《学位条例》第四条的规定。
   (五)侵犯学生程序性权利
  学生对于学校的处分享有被告知权、申辩权、申诉权、诉讼权等程序性权利。然而,在目前学校学生管理中,“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明显。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其程序瑕眦可见一斑。学生程序性权利得不到保障的情形主要表现在处分学生过程中,只体现学校管理者的单方意志,不注重调查取证,没有听证会,学生也没有机会申辩;在事后救济方面,学生的申诉权往往不能有效行使,其诉讼权也得不到保障。
  (六) 侵犯学生的其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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