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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责任制(一)——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和谐

几乎所有的企业组织法中都有经济责任制的内容,较为重要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条例》(以下简称《厂长条例》)、《中国共产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基层组织条例》(以下简称《基层组织条例》)、《承包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以下简称《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租赁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转换条例》)、《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监管条例》)等等。
《俄共(布)第九次代表大会〈关于经济建设的当前任务〉的决议》,载《苏联共产党决议汇编》第2分册,第9-11页。
《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136页。
孙国华 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88页。
樊纲指出,官僚机构具有追求其自身利益的趋势,实际上,官僚机构内部同样存在着不同的部门、集团,各个集团往往通过各种手段来追求其自身利益。参见 樊纲 著:《渐进改革的政治经济学分析》,上海远东出版社1996年版,第86页。
R·A·Webber 著:《组织理论与管理》,(台)桂冠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72年版,第434页。
应当指出,行政法的“平衡协调论”试图来解释国家的经济管理的发展,但是实际上,行政法无论是采取“控权”还是“平衡”,都改变不了行政机关的隶属性、上下级之间的命令、服从的模式,它对于经济生活的影响力不可能也不应该以经济性为特征。因而,它不能实现对公有组织的有效经济管理。
《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142页。
奥塔·锡克 著:《争取人道的经济民主》,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49页。
自罗纳德·科斯以来的产权与新制度学派经济学家们将这一思维定式推到了极点,他们运用博奕论、经济分析来对制度和产权结构加以分析,试图重新论证亚当。斯密的自由主义经济学的合理性,通过这种分析,论证只有私有产权、业主制企业是最有效率的,甚至有人提出,大公无私对于社会未必是有利的,只有自私自利是不变的原理,这显然是从这一理论所推导出来的谬论。(参见 张五常 著:《卖桔者言》,信报有限公司1984年版,第163-170页。)这一学派所精心构筑的理论模型,不过是管理学中的X理论的翻版,这些经济学家们显然忽视了社会的实际运动和管理学的发展、努力,从管理学的发展中可以知道,从X理论发展而来的Y理论和超Y理论,以及所谓的东方“柔性管理”所提出的Z理论,其理论构造更为科学,视野更为广泛,态度更为积极。参见 前引 R·A·韦伯:《组织理论与管理》;陈荣耀 著:《追求和谐-东方管理探微》,上海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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