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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责任制(一)——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和谐

《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务院体制改革办公室关于实行工业企业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意见》(1981年)。
参见 教传福:《论社会主义公有制与管理经济责任制》,辽宁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07页。
参见克劳德·小乔治 著:《管理思想史》,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96页以下;杨文士 张雁,《管理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0页以下;
潘静成 刘文华:《经济法基础理论》,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147页。
B·B·拉普捷夫 主编:《经济法》,群众出版社1987年版,第39页。
参见B·B·拉普捷夫 主编:《经济法理论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46-47页。
前引 潘静成 刘文华 主编:《经济法基础理论》,第158页。
应当指出,经济权限的概念是同经济机关联系在一起的。在苏联的经济法理论中,将政府的经济管理机关与国有企业视为同一的经济机关,因而使用经济权限的概念来描述主体的权利义务的一致性。但是这种观点从根本上而言,是将企业视为整个官僚行政管理制度中的一级,他注意到了经济法主体之间的不平等性与层级制,但是忽略了经济法律主体的独立性与平等性的一方面,因而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的独立性问题,使得国有企业无法摆脱“上级机关”或是主管部门的干预。参见B·B·拉普捷夫:《经济法理论问题》,第36页以下;史际春:《国有企业法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150页。
前引B·B·拉普捷夫:《经济法》,第102页。
关系性契约是由麦克尼尔提出来的,它是指需要合同履行期较长,不确定性较高的合同,由此,他提出,传统契约无法解释这类合同的发展,这是合作主义发展的结果和必然趋势。参见麦克尼尔 著:《新社会契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0页以下。
目标管理是由著名管理学家彼德。德鲁克于1954年在《管理的实践》中提出来的,部分学者将其发展为“management by result”,它是一种让组织的主管人员和员工亲自参加目标的制定,在工作中实行“自我控制”并努力完成目标的一种管理制度和方法。参见 杨文士 张雁,《管理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04页。
樊纲指出,在任何一种所有制关系下都必须由责任制来规定资产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参见 樊纲 著:《渐进改革的政治经济学分析》,上海远东出版社1996年版,第186-187页。我们认为,不仅仅是在资产经营关系中需要经济责任制,在经济管理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都需要一定的责任制来规范不同主体、同一主体内部不同利益个体、利益集团之间的关系。
该责任制由省政府领导同地市领导签订责任书,规定年终省统计局将依据《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对各地提供的工业经济指标和实际完成数据进行审核,有关部门据此对照责任书进行检查考核兑现奖惩。目前签订的责任书分为工业总产值、工业增加值、产品销售率、资金利税率、成本费用利润率、工业增加值率、全员劳动生产率、流动资金周转次数、亏损总额降低率、亏损面、国有工业企业亏损面、产品质量稳定提高率、新产品产值率、技改投资额和引进外资协议金额等15项指标。目标层层分解,逐级落实责任。参见 《法制日报》,1996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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