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经济职权。经济职权也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一种,它是“经济法主体依法所享有的组织管理经济的一种职能性的固定权利”[8] .它与经济责任制这一经济法的部门法律制度是不同的。
从根本上而言,经济权限和经济职权仅仅是表述出了经济管理主体权利的特征[9] ,而经济责任制则不同,它表明了经济法对于主体的一种强制性义务,它使得经济法主体产生法律上的经济责任,不同于一般性的行政责任或是党内责任,经济责任应当由司法机关依据法律来加以衡量和评价,因而,它是政府经济管理法制化的必要途径。经济权限和经济职权的概念显然不具备这一能力。
第五,经济核算制。经济核算制是一种重要的公有制组织管理制度,它是经济管理在法律上的体现和具体化。经济核算制是采用价值的形式来对经营效果加以评价的方法和制度。经济核算往往通过一定的指标体系来实现对公有组织的评价。它不仅仅存在与企业组织之中,而是整个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管理的组成部分。“经济核算制的发展史证明,它的原则可以适用于经济的各部门、各行业和各环节”[10] .我国的国民经济管理中普遍采用了经济核算制。它与经济责任制是不同的,经济核算制不仅仅是一种法律上的制度,各个组织都要相应的采用经济核算来实现价值管理,而经济责任制本质上是一种法律关系,由法律所确认的经济核算制应当属于经济责任制的组成部分。
第六,经营责任制。经营责任制,又称为经营管理责任制,它是国有企业同政府之间的法律关系,它是经济责任制的一种。经济责任制是从经营责任制发展起来的,但是经济责任制的概念不仅仅指这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国家所有权实现方式中的权利义务承担方式,它同时包括整个国民经济管理中的责任制度。
(三)经济责任制的分类
经济责任制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划分:
1.根据经济责任制产生依据性质的不同,可以将经济责任制分为一般经济责任制与特殊经济责任制。
一般经济责任制是指由法律一般的规定经济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力)义务关系,普遍适用于某一类主体或关系,对于法律主体不作规定的细节或实际出现的具体问题,通过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活动主体的日常活动去解决。许多经济管理法律法规中间都对经济管理主体的责任、权利(力)、义务以及程序作出了规定。 一般经济责任制通过普遍性规范来加以确认,有利于经济法律主体的能动性、创造性、主动性的发挥,不容易发生短期行为。但是由于法律法规的普遍性所带来的抽象性、原则性,权利义务的明确性较低,法律主体的自由裁量度较大,因而容易出现滥用权利或疏忽懈怠的弊端。
特殊经济责任制,是指依法由个别性的法律规范、章程、契约等来规定某一类具体的经营管理责任制关系。当事人依法可以享有的权利义务均通过一定的形式予以明确。如承包租赁经营制度和资产占有负责制;公有主体同其委任者之间以协议、责任状等形式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由特别法对某一企业的设立和运作作出专门管理等。特殊经济责任制有利于突出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平等性的方面,权利义务较为明确、具体,当事人不易滥用权利(力)或怠于履行义务,发生纠纷较为容易得到解决。但是,具体确定权利义务的成本较高,较为耗时耗力,当事人谈判力的不同会导致不同的权利义务安排,难以实现整体公正,如果权利义务规定过细,有可能在长期关系性契约[11] 中对当事人形成束缚,或者导致短期行为。
一般经济责任制与特殊经济责任制的划分,突出了经济责任制产生的法律依据的不同,表明了国家参与与调整国民经济手段的丰富。
2.依据经济责任制中的具体法律规范的构成不同,可以将经济责任制分为职权式的经济责任制和目标式的经济责任制(或称为消极经济责任制和积极经济责任制或静态经济责任制和动态经济责任制)。
一般而言,经济责任制是由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经济指标、经济核算以及责任的确定和制裁五个部分组成的。职权式的经济责任制,其立法的宗旨在于确立一定职位或角色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因而,往往是由经济权利、经济义务、责任的确定和制裁五个部分组成的,如我国已有的国有竞争性主体中内部经济责任之中的厂长经理负责制、总工程师制度和总会计师制度等等,都是通过一定的法律规范确立起一定职位的责权义利;与之不同的是,经济责任制中的另外一种,则是由经济责任制的三个子制度(法律规范的五个组成部分)构成的,即经济职责、经济核算以及责任的确定和制裁三个子制度构成的,也就是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经济责任、经济指标和经济考核等五个部分组成,这是一种完整的经济责任制。如我国既有的承包经营责任制、扭亏为盈责任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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