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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责任制(一)——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和谐

论经济责任制(一)——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和谐


邓峰


【全文】
  人是目的,不是手段——康德 
  一、责任、纪律与自主:更为广泛意义上的经济责任制 
  (一)经济责任制的概念 
  经济责任制,作为公有制中的经济管理制度,同时也是公有制组织之间及组织内部的一种经济法律制度。经济责任制不仅仅是一种管理关系,同时是一种法律关系。经济责任制通过法定或是约定的法律形式,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经济指标和经济核算,采取奖励和制裁来实现对于主体行为的引导。由此,经济责任制是一种完全的法律制度。它是指,在公有制领域内的经营管理中,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相互承担经济义务和相应的享有权益的经济法律关系和制度。广义的经济责任制,也包括非公有制领域的经营管理责任制关系,如私营企业的经理与董事会的关系、董事与股东的关系等,但其主要由私法自治或当事人意思自治,一般而言不属于经济法的范畴。 
  经济责任制实行的主要范围有:国家机关之间,如政府对人大,上级对下级;国家与公有组织之间,如国有企业对出资的机关、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个人与组织之间,如国有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等对其委派机关,个人承包者对集体、企业或政府主管部门;组织内部,如实行内部承包或岗位责任制等。 
  有必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经济责任制,不同于以往所称的经济责任制[1] ,如“经济责任制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以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为目的,实行责、权、利紧密结合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2] ,这种经济责任制只是一种局限于公有竞争性组织内的管理制度,忽视了经济法中经济主体的统一性。作为强调管理的经济责任制,我们所指的是一种更为广泛意义上的经济责任制。经济责任制不仅仅是对公有竞争性组织而言的,它同时存在或应当存在于经济管理机关为代表的所有公有制组织。实质上,企业同政府机构的共性在于它们都是层级组织,经济责任制在任何一个经济组织中都存在,政府经济管理机关作为公法意义上的组织,在依法治国、依法调整和管理市场中同样要依照经济责任制来组织,它更深刻的表明了经济法上的公有经济管理主体的特色所在。公有经济管理主体同竞争性组织的管理是相通的,经济法中主体的统一性,也要求将公有组织的管理统一调整,因而,我们所说的经济责任制,要比经营责任制的范围要广。这也是经济法主体的统一性所决定的。 
  (二)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第一,责任制。责任制不仅仅是法律上的范畴,它实质上是对一定的人或组织所负担的工作和应该完成的任务必须切实负起责任的一种强制性的规定或约束[3] .责任制的出现是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随着分工与专业化的发展,以及组织一体化的发展,管理学逐渐独立而成为一门学科[4] .责任制体现了管理中的角色分工、利益与责任相一致的思想。公有制组织的出现,使得责任制逐步上升为法律。体现在经济法中就是经济责任制。当然,法律上的责任制不仅仅包括经济责任制,同时也包括其它法律部门中的各种责任制。 
  第二,经济责任。经济责任制与经济责任的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经济责任制是公有制组织的管理经营在各个领域、各个部门、各环节和各方面的责任制度,同时一种具体的法律制度,是将权利、义务和责任、利益等结合起来的生产管理经营制度。它更多的强调经济责任中的角色责任,强调依法来实现对经济生活的管理经营。而经济责任则是经济法的基本范畴,经济责任制这一经济法的部门制度需要经济责任来加以保障。在经济责任制中,经济法主体应当依照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来作出一定的作为或是不作为,在经济法主体不或不当履行经济义务时,则产生经济责任,从而引致相应的制裁。 
  第三,经济权限。所谓经济权限,是指“经济法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的总和”[5] .经济权限的概念是由苏联经济法学家提出来的,它与经济机关的概念相联系,“经济权限是依据每一个机关的活动宗旨决定的……不是一般权限,而是专门权限,它只允许经济机关进行符合自己任务的某项活动”[6] .权限的概念来自于行政法,属于国家的管理机关的权利义务的总和。而经济法上的经济权限不仅仅包括经济管理性质的权利义务,而且包括具有经济利益性质的财产性权利义务[7] .经济责任制同经济权限是不同的,经济权限包括经济权利,它指出了经济管理机关的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而经济责任制则是一种具体的法律制度,两者是不同的法律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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