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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人,那书,那硝烟弥漫的论辩——评波斯纳的《公共知识分子》

  其次,与上述问题紧密相关的,是关于公共知识分子的界定。尽管波斯纳花了很大气力来做这件事,但仍留下了太多的漏洞,故他自己不得不承认,他“对公共知识分子的界定并非就是绝对正确的,只是就本人之目的而言,属于最佳定义”。(页23)他当然可以在自己的研究框架内作概念的界定,但问题是,由于该书实证研究的性质,他还必须解决这一定义的操作性问题,而这种从抽象到具体的转换实在太难保持一致——换成其他人也一样。“公共知识分子以社会公众表达自己,并且其表达聚焦于有关或涉及政治或者意识形态色调的社会公众关注之问题。”(页35)公共知识分子,指针对具有政治或意识形态维度的事项、以社会公众可接近之方式、面向普通教育的读者写作之人。然而,什么叫做政治或意识形态?何谓社会公众可接近的方式?这些标准的模糊性导致公共知识分子的归纳争议极大,正如上文所述。进而,“媒体提及”或“网络提及”至多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其知名度继而表现其公共性,但这便是公共知识分子吗?我们还可以追问,“媒体提及”或“网络提及”的确定方法(第五章附录及注[5]究竟是否科学?因为按照波斯纳的方法,基辛格的公共性居于榜首。
  第三,波斯纳方法论的不准确,加上在目标上急于证明理论预设的成立,导致论证上的严密性不够,在材料的使用上只提及对本人主张有利的一面,而有意无意地回避了另一面。比如,波斯纳反复强调,公共知识分子的约束缺位,因此显著缺乏责任感。“在公共知识分子的竞技场上,他们的行为没有任何重大有效的约束;也不存在任何东西要求他们予以说明。”(页397)这一主张就太过绝对了。姑且不论这一观点正确与否,也暂且不管学者是否具有强烈的保持声誉之主观心态,至少波氏的论证便有懈可击——他列举的几个例证就可以大大地提出争议。
  他写道,在韦伯斯特诉生育健康服务部(Webster v. Reproductive Health Services, Inc.)一案中数百位历史学家提交了法庭顾问诉讼摘要,该摘要与签署者詹姆斯•莫厄的研究存在矛盾。他认为,莫厄并未因此付出任何代价,且“一旦可就伪证提起控诉在理论上完全的可能性被抛置一边,那么非常明显的是,一位公共知识分子就不可能因为提供虚假、夸张、或其他误导性证言而承担任何代价。”(页368-369)可事实上,莫厄遭受了巨大的声誉损失,甚至留下了永久性的污点。
  波斯纳提到他的朋友马莎•努斯鲍姆在罗梅尔诉伊万斯(Romer v. Evans)案中提供了有关希腊哲学家对待同性恋的专家证言,并与几位学者发生了争论(页360-361)。他的结论是:“努斯鲍姆、菲尼斯、以及乔治的学术地位,根本没有受到他们之间的吵吵嚷嚷所影响,即便他们的争吵是如此激烈、甚或隐患着伪证指控之可能……公共知识分子提供专家证言不准确(或许更加糟糕),也勿需承担责任。”(页369)实际上一些保守主义者指责努斯鲍姆,“大肆滥用其学者的权威和造诣”,5而这一尴尬之事也引起了媒体的高度关注,并在其后几年风言风语,对努斯鲍姆的形象造成了一定的损害。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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