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经济法漫谈:社会结构变动下的法律理念和调整(3)

  不过,真正将公法和私法发展成为重要概念,并进一步将这种分类发扬光大的,主要是17、18世纪的法学家们。资本主义的发展需要私法的自由精神,需要对国家的权力加以限制,通过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达到对君权乃至于政府权力的限制之中。
  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背后是法学家们对国家权力的恐惧和反感。最富于代表性的是霍布斯,他将国家比作是“利维坦”,以及孟德斯鸠提出的三权分立、洛克在《政府论》中提出的权利属于人民,托克维尔、卢梭、伏尔泰这些伟人毫无例外对国家和极权持一种对抗的态度。
  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同时具有两个倾向,首先是对自由和个体主义的珍视,说到底,私法的核心在于私人事务由法律进行调整,国家权力从中只起着公断和信用保障的作用,而私法最精髓的体现是意思自治这个概念,或者说是契约制度。契约制度作为流转、交换、贸易的形式,体现出私法制度的核心精神:契约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并且,这一概念被激进的革命者加以转换和扩大内涵,从而在政治生活和理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这种对私法精神的敬仰至今影响着众多崇尚自由时代的法学家、经济学家和政治学者,包括近年来走红的科斯等新制度经济学派,以及哈耶克等。第二个倾向则是造成了法律的抽象化和哲学化,由于私法的概念高度抽象,逻辑严密,法学家们认为由此找到了开启人类行为规范的钥匙,越来越多的法学家以及他们的弟子倾向于使用哲学化的语言和逻辑体系来解决纠纷问题,“世界如此和谐和有序”是他们孜孜以求的结果。
  实质上,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更多的是私法占据了主导性地位,甚至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都被称为私法法系。私法大量地向公法输出术语、概念,包括现在法学院学生分析法律问题常用的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等概念,都起源于私法领域。
  私法占据主导性地位,并不是偶然的,而是社会发展的需要。资本主义崇尚对私人所有权的维护,以及财产的自由流转,自由、契约、交易这些概念构成了社会的主调。毫无疑问,这极大的促进了资本主义的发展。
  私法将主体制度抽象成为人(包括法人),主体的高度抽象化,这一过程被著名法学家梅因称为“从身份到契约”,不考虑主体的特性、身份、大小,而是统一的用“人”的制度来对待。不仅主体如此,权利也是如此,将人对物的权利抽象成物权,将人对人的权利抽象成债权。这种高度抽象的概念,促进了形式正义的发展,相同的情况同样对待,是这种正义观念的经典写照。所以,在私法中,国家和私人是一样的主体,只有法律形式的不同,而没有实际上的实力大小和结构复杂与否之分。这类似于几何学中的点、线、面,也类似于早期经济学中的厂商概念,都是一种抽象化思维的结果。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