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台湾地区公司监察人特有之职权
台湾地区
公司法有明文规定是监察人之职权,内地
公司法却无规定:
(一)听取报告权
台湾地区《
公司法》第
218条之1规定:「董事发现公司有受重大损害之虞时,应立即向监察人报告。」监察人听取董事报告权,目的在贯彻监察人之职权。监察人虽然可以随时调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然不及董事本身对公司实际经营操作之了解,故课董事主动向监察人报告之义务,而监察人有听取董事报告之权利,则更强化监察人监察权之行使。监察人接受此项报告后,应斟酌应否为适当之处置,例如召集股东临时会或检查公司业务状况。
(二)查核表册权
1、查核董事会编造提出之各种表册权:台湾地区《
公司法》第
219条规定:「监察人对于董事会编造提出于股东会之各种表册,应予查核,并报告意见于股东会。监察人办理前项事务,得委托会计师审核之。监察人违反第一项规定而为虚伪之报告者,各科新台币六万元以下罚金。」此即监察人之「查核表册权」,即每会计年度终了,董事会应编造下列表册,于股东常会开会三十日前交监察人查核:一、营业报告书;二、财务报表;三、盈余分派或亏损拨补之议案。上述表册,应依中央主管机关规定之规章编造。上述表册,监察人得请求董事会提前交付查核(公228)。董事会所造具之各项表册与监察人之报告书,应于股东常会开会十日前,备置于本公司,股东得随时查阅,并得偕同其所委托之律师或会计师查阅(公229)。监察人对于董事会编造提出于股东各项表册之查核职责端在:一、应该核对簿据,是否符合;二、调查实况,有无冒滥;然后将查核意见报告于股东会。
2、审查清算人就任时所造具之会计表册权:台湾地区《
公司法》第
326条规定:「清算人就任后,应即检查公司财产情形,造具财务报表及财产目录,送经监察人审查,提请股东会承认后,并即报法院。前项表册送交监察人审查,应于股东会集会十日前为之。」即监察人审查后,应将其审查结果,向股东会提出报告,以供股东会是否承认上揭表册之参考。
3、审查清算人清算完结之表册权:台湾地区《
公司法》第
331条第1项规定:「清算完结时,清算人应于十五日内,造具清算期内收支表、损益表、连同各项簿册,送经监察人审查,并提请股东会承认。」故清算完结时,监察人应审查清算人所造具清算期内之各项簿册,并将其审查结果提出报告于股东会,俾供股东会是否承认清算表册之参考。
(三)单独行使监督权
台湾地区《
公司法》第
221条规定:「监察人各得单独行使监察权」。
(四)声请解任清算人权
台湾地区《
公司法》第
323条第2项规定:「法院因监察人之声请,得将清算人解任」。
(五)调查公司设立报告权
台湾地区《
公司法》第
146条第1、2项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募股设立时,监察人经创立会选任后,应即就第
145条所列事项,为确实之调查并向创立会报告。监察人如有由发起人当选,且与自身有利害关系者,前项调查,创立会得另选检查人为之。第145条所列事项,包括:一、公司章程;二、股东名簿;三、已发行之股份总数;四、以现金以外之财产抵缴股款者,其姓名及其财产之种类、数量、价格或估价之标准及公司核给之股数;五、应归公司负担之设立费用,及发起人得受报酬;六、发行特别股者,其股份总数;七、董事、监察人名单,并注明其住所居所、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或其它经政府核发之身分证明文件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