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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评析

  3、建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最主要的目的是什么?这一目的现在已在多大程度上实现,在多大程度上尚未实现?为什么?
  建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最主要的目的显然是要通过改变从事法官、检察官职业的入门途径,以提高法官、检察官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律师队伍素质问题已通过此前的国家统一律考制度解决)。从目前全国法官、检察官队伍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看,应该说,这一目的实现的程度还较有限:通过司考的优秀人才(尽管通过司考出来的人才并非是绝对的优秀人才,但他们毕竟是相对优秀的人才)进入法官、检察官队伍的据说并不多(我没有具体的统计数字),全国许多地方(特别是经济不发达地区)的法院和检察院,近年来并没有吸纳多少通过司考取得资格的人,法官、检察官队伍的原有构成并没有大的改变。造成这种情况可能有多方面的原因:有的通过司考取得资格的人嫌法院、检察院待遇低,不愿做法官、检察官而选择当律师;而有的法院、检察院则将进人指标照顾各方面的关系而不招录通过司考取得资格的人,尽管《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应从通过司考取得资格的人中录用。
  目前,许多通过司考取得资格的人没有进法院、检察院,甚至没有能进律所做律师,而在社会上从事其他职业或待业,这是多少有些令人遗憾的。但是,我们不能据此就认为这是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失败。一个国家,储备一批法律人才,是一个国家的法治之幸。随着今后司法制度、法官、检察官制度的改革,这些人才将大有用武之地。
  
  4、在我国,公民初任法官和检察官,现在除了要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之外,还要通过公务员考试。你认为这种制度是否合理?
  这种作法当然不合理。法官、检察官(特别是法官)不是严格的公务员。国外一般不将法官列入公务员的范围。个别国家即使列入,也将其归入特别职,不适用公务员法的一般规定。我国国人目前对此亦有所认识,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公务员法》第3条规定,法官、检察官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即不适用公务员法的规定)。而关于初任法官、检察官的录用,《法官法》第12条和《检察官法》第13条有正好另有专门规定,即初任法官和检察官应从通过司考(无需再通过公务员考试)取得资格的人中选用。《公务员法》明年1月1 日起施行,故明年通过司考取得资格的人做法官、检察官,就再也不需要参加和另通过公务员考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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