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有人认为,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与大学正规法学教育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你如何看待二者的关系?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与大学正规法学教育是既相互联系和统一,又相互区别,且存在一定冲突或紧张关系的制度。首先,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考生大部分或绝大部分接受过大学正规法学教育或刚毕业于全日制大学法律院系,而大学正规法学教育培养的学生未来大部分或绝大部分也正是从事律师、法官、检察官等需要经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任职资格的职业。但是,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考生又并非都接受过大学正规法学教育,也不少是通过自学考试或其他途径获得法学本科文凭的,有的则是大学非法学本科专业出身的。而大学正规法学教育培养的学生未来也并非都从事律师、法官、检察官等需要经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任职资格的职业,也有不少人会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有的还将从政、从商或从事其他各种无需经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任职资格的职业;其次,从事大学正规法学教育的高校法律院系为了提高自己的学生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通过率,其必须调整甚至全面修改其教学计划,必须调整或改变其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然而,他们如果这样做,就把从事大学正规法学教育的高校法律院系降格成了“司考班”,从而无法完成国家和社会赋予他们的培养高层次法律人才的历史使命;但是,他们如果不这样做,其培养的学生司考通过率就可能不高,就可能要在市场竞争中“吃亏”;第三,尽管从事律师、法官、检察官等职业也需要高层次法律人才,但是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由于其考试内容和考试方式的局限性,却难于选拔具有深厚法学理论功底,强于分析、思辨、创新能力的人才。如果我们过于改变考试内容(减少客观性的知识试题和增加主观性的理论试题)和考试方式(增加面试、口试、模拟法庭考试),问题会得到部分解决,但这样做会导致国家无法承受的考试成本;如果我们提高报考门槛,修改报考条件,如将没有接受过大学正规法学教育的人一律排除在司考大门之外,也会使问题得到部分解决,但那样做将会以过分牺牲社会公正为代价,目前规定大学本科学历为报考条件(大学本科学历以下的人无论你怎样自学成才,怎样有才,也无资格报考)实际上已经付出了一定的社会公正代价。
由此可见,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与大学正规法学教育的一定的紧张关系不可避免地存在,我们只能通过法律和政策的微调适度缓和这种紧张关系,而不能顾此失彼地对现行司考制度动“大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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