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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评析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评析


姜明安


【全文】
    载2005年11月30日《新京报》
  (姜明安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访谈录)
  
  1、 我国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已进行四届,你如何评价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利弊得失?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相对于此前的律师、法官、检察官分别的资格考试制度,有利有弊,但利大于弊。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利”主要有三:其一,有利于提高法官、检察官队伍素质。过去,法官、检察官的分别单独资格考试,出于各种考虑,其要求、标准均低于统一的律师资格考试,这使得我国法官、检察官队伍的整体业务水平低于律师队伍的整体业务水平。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显然有助于逐步扭转这种状况;其二,有利于促进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的最基本,最必要的共同法律语言、法律逻辑思维、法律精神的形成。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对于任何想进入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法律人来说,意味着其必须首先接受一定的共同的基础法律知识、法律理论、法律技能的训练。法律职业共同体只允许通过这种训练,并达到相应水准的人进入,这是法律职业共同体良性和有序、有效运作的重要条件;其三,有利于保障和促进社会公正,同时较好地兼顾司法效率。统一司法考试向社会所有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开放,使任何想进入法律职业共同体,特别是想进入法官、检察官队伍的公民都有可能实现自己的理想。尽管为了兼顾司法效率,司法考试报考也有一定的条件限制(如要求具有高校法律本科以上学历,非高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人员,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等),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仍在公民选择从事司法职业方面较大程度地实现了社会公正所特别要求的机会均等。
  当然,统一司考制度也不可避免地存在“弊”:其一,由于考试本身的局限性,其选拔的人才往往强于记忆、强于知识,而可能弱于分析、思辨、创新能力,尽管通过改进考试内容和考试方法,可一定程度地减少这种局限性,但却不可消除这种局限性;其二,由于统一考试的局限性,其选拔的人才往往强于法律知识和能力的“通”,而弱于律师、法官、检察官等不同职业分别所需知识和能力的“专”;其三,由于统一考试,获得司法职业资格的人有在全国选择就业地的自由,这可能加剧经济不发达地区的法律人才向经济发达地区流动的趋势,从而使法律人才原本不足的老少边穷地区“雪上加霜”。
  尽管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有这样或那样的弊端(远不止上述三端),需要不断加以改革和完善,但世界各国的历史经验证明,统一司法考试仍然是国家确认法律职业资格的方法和途径中最好和最具可操作性的方法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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