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周叶中教授剽窃事故的看法
鲜江临
【关键词】看法
【全文】
一、 总的看法
1、武汉大学法学院周叶中教授及其博士生剽窃原北大讲师王天成《论共和国》一案,事实清楚。作为著作人的周叶中教授所事民事侵权,可以认定。
2、此案发作后,周叶中教授对受害人所作的社会之诉,采取放任不理态度,未能表达对受害人的必要歉意,仅仅将侵权责任隐约推向第三人,丧失了作为加害人须采取的必要补救态度。
3、案发后的社会反应,将此侵权案演化为“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法律业内外的普遍关注、全国性媒体的介入,导致本案若生民事之诉,可为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4、然而,笔者认为,侵权人作为知名法学家,为建设节约型社会,降低当事人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成本支出,于当事人间纠纷的处理,以私下和解为妙,如指派代表向王天成赔礼道歉、并付慰问性赔偿金若干。
5、如王天成拒绝周叶中教授指派和解的代表、本案的共同侵权人某博士的和解努力,周叶中教授仍适宜继续通过媒体向王天成表示歉意。
二、 学术性看法
1、 公权研究是否可以忽略私权的重要性
大陆法学长期依赖的专业分工,导致学者公私分化。研究公法之法学学者,较少研究私法;反之亦然。
宪法之学,虽然目标在于规范公权力,但是没有对私权进行纵深的研究,甚至起码的研究,
宪法之学亦为空洞之学。公民私权,无论出于自然,还是法定,乃为公权不可侵凌者也。
2、 政治性解读法律案件是否为法学质素
周叶中案,虽有周教授中南海普法晋见执政领袖、王天成奉自由化遭牢狱之灾之“政治背景”杂涉其间,然当今渐为开明之世,未有证据标明此民事纠葛,政治因素将参与并倾斜法理之天平,故政治性解读此纯粹民事案件,并无法学质素。
3、 政治立功情节是否可减轻民事侵权之责
自罗马私法以降,减轻民事侵权之责之诸情形,未见政治立功为法定减轻责任情形之说。
4、 政治反动情节与民事权利之取缔
此问题的追问,恰好是对法治社会和人治社会分界标准的追问。长期以来,传统社会民刑不分、法政混淆,成就了华夏社会私权不举的漫漫长夜。一国若趋于法治,其国家公民,无论其政治颜色红黄蓝绿黑,民事权利皆为平等而不可区别对待者。
三、 杂七杂八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