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大代表监督实践中的问题
我国不仅以
宪法、法律确立了对人大代表的监督机制,而且在社会主义民主进程实践这种监督机制。通过选举单位和选民的监督,有少数全国和地方各级的人大代表曾被撤换,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通过多种监督方式得到了促进和完善,这对提高人民代表的素质、发挥代表的作用、加强政权建设起了良好的作用。但也应该承认,目前的监督效果还未达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在要求,产生优化的监督效能。人大代表监督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
第一,一些选民和选举单位监督意识比较淡薄,对作为监督主体所享有的权力不甚了解,对代表的工作缺乏关注的热情,致使监督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未能在客观上统一起来。各级人大在监督工作中偏重于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忽视对代表的监督,每年一次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也没有把监督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上一级人大代表,列入大会审议议程之中,使监督代表这一法律规定的重要工作在一定程度上被虚置。事实上,各级人大代表一经产生,即使代表不积极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履行代表的义务,只要不触犯法律,就可以任至届满。由于监督代表的工作没有引起应有的重视,因而对不称职甚至严重失职的代表不能及时予以撤换或罢免,一些地方甚至把代表资格和代表职务混为一谈,用终止代表资格替代罢免代表职务。
第二,代表与选民以及选举单位缺乏双向沟通渠道。在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中,选民一般都处于被动和从属的地位,他们的意见、愿望和要求固然可以向代表反映,但代表对此所持的态度以及处理结果,选民却往往无从知晓。
第三,监督代表缺少必要的形式和手段。要进行监督就必须解决怎样监督的问题。选民和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都是上一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参加的是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和活动,代表的工作情况,选民和原选举单位不易了解和掌握,从而造成了能看到的无权监督,有权监督的又看不到的被动局面,使监督难以操作。
第四,罢免代表的法律规定不完善。由于缺乏严密的法定程序,罢免代表在实践中也不易实现。例如:直接选举产生的县区级人大代表,在换届选举时是按选区经过广泛动员、选民登记、集中投票等较严密的大规模选举产生的,如果要罢免,必须由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但在非换届选举年,要想在某选区就罢免个别代表的事项,专门召集全体选民进行表决,工作难度很大。